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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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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保险论文范文:浅谈保险合同如实告知理由的若干深思word版下载保险合同如实告知理由的若干深思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保险合同如实告知理由的若干深思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投保人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为了减少类似的纠纷,应考虑将《保险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更加严格,笔者认为,为了更加全面的保护告知义务人的利益,并且在保险实务中应口头询问举证困难容易引起纠纷,应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以避开将来举证之麻烦。三、寿险保单的复效是否【摘要】《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了投保人就保险标的和被
2、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负有向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其立法本意体现了最大诚信原则。总体而言,这一原则的体现是恰当的。但是,在细节上还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之处。文章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五个理由进行了分析。【关键词】如实告知;告知主体;告知履行方式;时效限制自瑞士民法典第2条“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以诚实信用为之”之规定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经典表述后,诚实信用原则就成为君临民商法一般规则之上的“帝王法则”O由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因此又要求保险合同中应遵循的诚信原则为“最大诚信原则”O据调查显示,在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中,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占90%以上。由此可看出,如实告知十分重要。《中华人民
3、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笫17条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笔者认为,仍有若干理由需要深入深思。一、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的范围理由《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笔者认为,我国对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的规定不能充分的体现最大诚信原则。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具有法定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为
4、投保人,而海商法中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人则是被保险人,笔者认为以上规定并不完备,照此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只需要投保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是否如实告知并无相应的约束(海上保险合同除外)。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这样规定也无甚理由,担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一人时,投保人能否完全了解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这就可能带来一系列的理由。《澳门商法典》第1058条规定:“即使属代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仍需对风险作岀声明”。《日本商法》第678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将重要的事实告诉保险人,或对重要事实不实告知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韩国则要求投保人
5、和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负有告知义务(《韩国商法典》第651条)。美国《俄亥俄州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承担人规定为投保人,但该州的保险实务通常也将被保险人列为如实告知义务人。笔者认为如实告知义务人也应当包括被保险人。之所以要求被保险人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是因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时事故发生后的受损人,被保险人对财产的有关情况最为了解,因此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当承担如实告知义务。而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对自己的身体和健康状况最为了解,因此要求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则更为准确。二、如实告知的履行方式理由国际上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有两种立法例,既无限告知主义和询问回答告知主义。所谓
6、无限告知主义,是指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的规定,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所谓询问回答告知主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范围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理由,未作询问的不必陈述。与无限告知主义相比这种做法对投保人来说要宽松的多,因此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可见,我国采取的也是询问回答告知主义。这不仅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与我国现阶段的保险业发展水平相适应。但该款存在一些法律方面的隐患,该款对保险人询问方式以及投保人的告知形式并未作明确的规
7、定,换句话说,投保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口头询问、书面询问,投保人也可以口头回答或书面回答。这就可能在发生纠纷后给调查取证工作造成困难。例如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口头询问了,投保人也如实口头回答了,但出险时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因时间过久而遗忘,或者否认投保人曾如实口头回答,便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导致双方产生纠纷。由于是口头回答,没有文字载体,到时取证也相当困难。参照台湾省《台湾保险法》第64条第一款:“订立契约时,要保人对于保险人之书面询问,应据实说明。”《韩国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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