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毒驾”入刑的应然诉求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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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毒驾”入刑的应然诉求与思考2011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对象,将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纳入该罪的惩处范围,但该《草案》并未将呼吁已久的毒驾涵盖入内。笔者就毒驾入刑的有关问题浅抒拙见。一、毒驾行为现有法律适用现状随着新型毒品的易制化和吸毒成本的降低,吸毒人群有蔓延的趋势。与此同时,我国已进

2、入汽车社会,机动车保有量在迅速增长。两方面的交集使得毒驾增多成为必然趋势,交通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加。目前,我国对毒驾尚没有一个确切、权威的统计数字,但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呈上升的趋势,且增长幅度越来越大。毒驾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应该看到,现行法律法规已经认识到了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全力予以防范和阻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为了做到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杜绝毒驾,《机

3、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于有毒驾行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以《禁毒法》为依据,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进行治安管理处

4、罚。如果因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按照刑法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应该承认,上述规定在遏制毒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缺陷也显而易见。第一,刑法规范体系不周延。刑法中涉及不安全驾驶的罪名有三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规制的行为只有两种: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醉驾,而不包括毒驾。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以法定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对于没有造成法定结果的毒驾行为显然不能以该罪名定罪处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

5、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可以看出,该解释只是将毒驾作为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一个辅助情节,并未对其做出独立评价。因此,该解释也不能作为对单纯毒驾行为定罪处罚的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具有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如果毒驾行为具有这样的具体公共危险,且驾驶人具有故意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而对于没有形成该

6、罪所要求的具体公共危险的一般的毒驾行为,不得以该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刑法上存在着对毒驾规制的真空地带。第二,威慑力有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虽然对毒驾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但却未跟进配置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法第九十一条配置的法律责任针对的是酒驾而非毒驾。依照《禁毒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查处的毒驾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但是该处罚的对象是毒而非驾。虽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毒驾进行了正面规制,但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过低,只涉及驾驶证的申领和注销,处罚力度明显不足,不足以有效震慑违法行为。二、毒驾入刑的法理论证(一)毒驾行为

7、具有客观违法性与主观有责性目前,常见的毒品有海洛因、冰毒、K粉、摇头丸等。人在吸食毒品后精神会极度亢奋,甚至会产生幻觉、妄想等症状,导致驾驶人的判断力减弱,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力,从而为交通事故埋下隐患。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驶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吸毒后驾驶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毒驾行为使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处f人为且不可控的巨大风险之中,而这种风险具有转化为不可逆转结果的现实可能性。从主观上说,驾驶人明知或应知毒驾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却仍驾车上路,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漠视,具有主观有责性。即使驾驶人因涉毒在神志不清的状态

8、下驾车,从原因自由行为的视角来看,行为人也是主观有责的。(二)毒驾入刑可以实现对法益的前置性保护现代刑法理念已经从注重事后结果的惩罚转变为注重事前风险的防御。现在世界各国口益重视设置危险犯的作用。危险犯的设置可以阻断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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