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群体性上访形成原因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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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群体性上访形成原因的调查与思考周建平陈海龙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加剧,特别是新旧经济体制的变革而引起的矛盾错综复杂,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逐年增加。如何正确处理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有效的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最大限度的减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结合近二年本人调处的几起上访问题,就群体性上访谈几点认识:   一、典型案例回放   以历时五年、历经八场诉讼、二次上百人冲击县林业局的南县茅草街镇永福村树木案为例(材料均取自县政府调

2、查组报告):   2003年7月16日,茅草街镇(原三岔河乡)永福村与南县天都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都木业)签订了《关于三岔河乡永福村树木砍伐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应确保将该村所有的417方林木(以林业局已经鉴定的树木数量和地方为准)全部交付给乙方砍伐,其中池杉部分保留,甲方按规格数量从其它地方补充,砍伐手续由乙方办理,并于当年11月20日结束。合同由原乡司法所负责人起草并见证。2003年9月开始,天都木业砍伐林木,并如期伐完。2004年1月12日,南县林业派出所填写了《伐后

3、验收结论书》。《伐后验收结论书》载明:已完成部分采伐,采伐量240m3,剩余部分计划尽快完成。   2004年7月23日,天都木业将永福村告上法庭,理由是永福村仅提供240方林木给其砍伐,尚有177方林木至今没有提供。依据是林业部门制作的《伐区调查设计表》、《南县三杉二元立木检尺码单》及《伐后验收结论书》。   此后四年,永福村与天都木业之间的诉讼经历了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再审、重审,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发回重审和恢复审理,天都林业与县林业局的行政诉讼初审、再审、申诉等共八场诉讼,为此永福村与天

4、都木业诉讼支出均在5万元以上。期间,永福村村民多次到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上访,并于2005年4月21日聚集100多群众冲击县林业局,砸烂林业局牌子、办公桌椅,并在推搡中致使林业局工作人员受轻微伤。与此同时,天都木业股东之一吴某,动员其母亲、妻子、孩子多次吃住到县法院院长办公室,要求按判决强制执行。   2007年6月10日,茅草街镇党委成立工作小组进驻永福村,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   2007年6月21日,永福村100多群众再次冲击县林业局。林业局“解决”永福村建设补助3.1万元。

5、   2007年6月25日,县政府组成调查组,对事件全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形成了《关于茅草街永福村林木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调查情况汇报》。   2007年7月8日,在茅草街镇党委的主持下,县政法委、县法院、县林业局负责人参加,永福村与天都木业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至此,永福村树木案划上了句号。   二、群体性上访形成的主要原因   1、基层组织建设薄弱,个别基层干部素质偏低。一是某些基层党委、政府政治敏感性不强,解决问题效率偏低。少数领导干部认为信访工作是一项务虚的工作,难以出政绩,一旦出现问

6、题,能推则推,能拖则拖;二是某些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处理问题依然按计划经济、行政命令的老一套,“一吼二推三拖”,使小事变成大问题,个体访变成群体访。永福村树木案在6月中旬镇党委的调解下已达成意向,但永福村几年来支付的5万余元诉讼,群众认为不应由村里承担,这是引发6月21日再次冲击县林业局的主要原因。如果在一开始即调解而不是推向法院,问题要小得多;三是某些干部害怕群众集体访,一旦发生集体上访就一味迁就上访群众的不合理要求,造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导致集体上访的恶性循环。   2、有些部门和社会

7、中介组织社会责任感不强,执行政策、法规不严,缺位、越位、错位现象时有发生。根据县政府调查组调查结论,在永福村树木案中,林业部门作出的结论没有当事双方签字,结论真实性存疑;审判机关多次改判,忽左忽右;乡司法起草见证的合同存在漏洞;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先后担任当事双方代理。村级班子是不是一级完整的可负责任的法人,有没有实力承担经济责任,群众愿不愿意承担责任,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2006年6月,法院强制执行负债的新成村主任,导致上百人围堵县法院。新源村承包出去的土地被十多户群众自行分配耕种,承包人起诉后

8、,却无法执行。所以在涉及村级的案件,有关单位要有更多的社会责任感,不能一判了之,一判事了,要更加注重调解,侧重调解结案,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3、村级班子战斗力不强。一是少数农村负责人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的行为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村委干部与群众接触密切,其一举一动特别是有损群众和集体利益行为,在群众中的反映最直接,最容易影响群众的印象和情绪。永福村树木案在拍卖过程中,当时的村支两委是存在一些问题的;二是个别基层政务村务不公开,群众有疑虑。有的村居在村务、财务公开方面,未能按要求把公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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