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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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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商标抢注规制问题——以新华书店为例目前,商标恶意抢注现象愈演愈烈,严重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商标标识资源,冲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给予特别关注,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规范。商标抢注在国内外都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在我国日益呈现出新的特点与趋势。首先,外国大公司和海外代理商在多个国家疯狂抢注我国知名商标,导致我国企业不能在该国或该地区使用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使要继续使用,也需付出高昂的代价“赎回”,造成重大损失。如2009年,我国52家企业名称作为商标在加拿大被恶意抢注;2010年,我国“孔子学院”商标在哥斯达黎加被抢注、“镇江香醋”商标在韩国被恶意抢注等
2、。下面,我就以“新华书店”商标被抢注问题来做一番深入的探讨。新华书店商标注册的由来要追溯到1993年。当年,广东、江西、福建、湖北、辽宁、北京等地相继出现了个体书店张挂“新华书店”店招,以新华书店名义非法贩卖盗版图书及非法出版物的事件。云南、海南等地的新华书店也纷纷来函反映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没有法律依据来制止上述侵权行为。为此,新华书店总店特向新闻出版署专题报告这一问题,经署领导研究决定,委托新华书店总店代表全国新华书店系统以毛泽东手书“新华书店”店招作为标识,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注册。最初申请注册时得到的答复是:该标识不得注册为商
3、标。原因是,“书店”二字是企业名称,不在注册范围之内,而“新华”二字已有人注册在先,故1995年的注册未果。1996年10月,一美籍华人来到新华书店总店,声称其在美国注册了“新华书店”商标,并表示希望寻求与总店合作,或以股份制形式共同经营,或由总店出资收购其在美的商标注册。当时总店的答复是,第一,是否合作要听取新闻出版署的指示,第二,毛体“新华书店”店招是新华书店系统的无形资产,只有中国大陆新华书店享有使用权,新华书店总店具有注册权,其他人无权在境外注册此商标。与此同时,国内的一家涉外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告知总店,其收到美国商标检索公司来函,有人于1996年8月13日用中文的毛体、楷体
4、、汉语拼音及英文等字体在美国联邦政府注册“新华书店”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考虑到“新华书店”商标的特殊性质及在国外的影响,请总店慎重对待根据新华书店60年光荣而悠久的历史,考虑到新华书店行业的特殊性,特别是毛体“新华书店”字体在海内外的影响力,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对“新华书店”商标予以注册的终审裁决。国家商标局也终于对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第35类、第39类注册予以受理并公告,公告期满后分别于1998年1月、1998年11月对“新华书店”商标核准注册。2003年中国新华书店协会成立后,新华书店总店将“新华书店”商标注册及持有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协会,协会在国家商标局又分别注册了第16类和第4
5、1类“新华书店”商标。伴随着“新华书店”商标知名度的提升,同时为进一步增加“新华书店”商标的保护力度,经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于2006年8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新华书店”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核审了新华书店协会为之准备的大量书面证据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2007年8月认定“新华书店”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指示精神,为全面加强对“新华书店”商标的境外保护,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于2006年5月聘请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代理,在22个国家申请注册“新华书店”商标。目前,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已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国
6、际注册局的注册证明。至此,新华书店这一金字招牌,重要的国有文化知名品牌已经在国内外受到全面保护。我们可以以这个案例来讨论一下商标抢注问题。一产生商标抢注问题有多方面原因“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在第二阶段,即现阶段,其内涵有了进一步扩展,将他人的一些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可以认为,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产生的浅层次原因:一是某些申请人为谋取不当利益而为,有些
7、代理人为谋取不当利益而充当掮客;二是权利人的商标保护法律意识不强,给抢注者以可乘之机;三是商标注册周期过长,为抢注者提供了机会。而抢注行为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当前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一是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虽然《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这里的“在先权利”并没有明确界定;而且,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法》条款没有能够像保护注册商标那样做出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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