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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域名抢注”与商标权问题摘要就何谓“域名抢注”以及采取什么途径来解决由此而引发的与商标权的冲突进行了探讨;并指出,对目前国内外普遍存在的国际互联网络中的知识产权新问题进行“超前研究”并不超前。关键词:域名 抢注 商标权 国际互联网络从1996年下半年到1997年初,我国不少企业发现其商标名称或企业名称(或二者兼有),被海外机构在先于互联网络上注册为域名,妨碍了我国企业以其公众熟悉的名称进入国际互联网络,进而进入国际市场。在将近半年的时间里,国内几乎无报不谈“域名被抢注”问题,这成为我国新闻热点之一。同样的新闻热点在发达国家也出
2、现过,只是大致比在我国早一年,即1995到1996年初。可见,因计算机国际网络环境而产生的新问题,中外是相通的。1996年1月,我曾把当时已在发达国家发生的“域名抢注”问题在《中华商标》第一期上提出,以提醒国内企业注意。可惜当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1996年下半年,设于香港的某公司已经大量完成“抢注”并意图以此牟利时,国内有关企业才感到自己面临棘手的难题了。一、何谓“域名抢注”国际互联网络中,工商企业多集中在“”上注册域名。所以,至今绝大多数人谈“抢注”仅限于工商企业的商标或商号的英文名、英译名或英文缩写被他人抢先在“”上
3、注册的情况。事实上,如果一所名牌大学(如北大?Beida或pku)被人在“.edu”上,或在“edu”上抢先注册,对该大学来讲,同样是十分头痛的事。希望国内有志于直接在最高域位(TopDomainSpace)如“”、“.edu”、"org"等等上建立自己的“主页”(HomePage)或电子信箱“EmailBox”的任何单位,不要再如国内一部分工商企业那样,等到别人已经“抢注”之后,才开始着急。当然,如果只打算在“”(中国)的域位上入网,则不必着急。因为,中国的入网工作,总的是由国家管理的,不太容易出现大量“抢注”;即使偶而出现
4、了,在本国也较容易解决。世界上由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或直接干预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的国家并不多。除中国外,仅有新加坡等少数国家。大多数国家是由商业性民间机构负责这项工作。而且绝大多数国家及有关民间机构目前均采取“先注册占先”的原则,一般并不负责去查询或检查注册人是否系相应文字商标或商号的合法所有人。应当知道,至今尚没有任何国家在商标法或商号法中明文规定:拿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商号去进行域名注册,本身会构成侵权。从“先注册占先”原则可以推论:“抢注域名”本身并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与“恶意在先注册”要区别开。国外的域名注册机构之所以不负检索
5、责任,主要原因是各国普遍承认域名与商标的作用及获得途径完全不同。二者发生冲突时,在多数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商标侵权”。域名的作用类似电话号码。在计算机网络中打出对方域名而访问对方“主页”或与对方电子信箱交流信息,与拨通对方电话号码同对方通话非常近似。过去在电话号码中,并非“555”牌卷烟的经营企业使用了带“555”字样的号码,并非“999”牌中成药的生产厂家使用了带“999”字样的号码,从未被美国的烟草公司或我国的南方制药厂指控为侵犯了商标权。此外,同一文字商标有可能被不同企业同时使用,只要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就不会冲突。
6、例如,使用“长城”商标的,有电子企业、有风雨衣厂家、还有葡萄酒生产者。它们可以“相安无事”地使用同一个“长城”(或英文GreatWall)。在网络中,则在同一个域位(如".”)上,绝不可能允许两个GreatWall同时出现,不论它们是否用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都会立即发生“撞车”。从另一个角度看,在域名注册中,只要两个名称稍有不同(或完全相同但排列方式稍异),就可以同时分别获得注册。例如:电子长城厂家如果先用了“GreatWall”取得域名注册,并不妨碍风雨衣厂家再用“GreatWall”注册。因为计算机对任何细微的差别都是可以
7、识别的。而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如果两个文字商标之间的差别仅仅是一个连字符“-”,而两个厂家又经营同类商品(对于驰名商标,即使不经营同类商品),必然被商标局依法驳回注册申请,不予注册。原因是后一商标与前一商标“近似”;而“近似”将引起消费者误认。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就这一点来讲,是无法与计算机相比的。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目前国际上并没有轻易断言域名与商标权一旦冲突,就必然构成商标侵权。二、通过什么途径解决冲突上文并不是要息事宁人,并不是告诉我国那些商标被“抢注”为域名的单位只能听之任之。解决被“抢注”的途径有很多。首先,有一部分海外机
8、构“在先”(此处不用“抢先”)以他人商标或商号注册了域名,并非有意,也并非恶意。有的是在使用英文缩略语时,产生了“偶合”。遇到这种情况,往往通过与对方对话、谈判,要求对方转给或低价转让其域名,是可以凑效的。国内已有过这种先例。第二,无论善意在先注册的对方不肯转让域名,还是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