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减责免责事由制度创新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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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减责免责事由制度创新及立法完善摘要:减责免责事由是侵权责任归结的重要依据,中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具有较大的制度创新,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立法理念,但是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操作层面仍然存在不足。必须立足于中国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将减责免责事由纳入侵权责任构成中,增加原则性规定,明晰模糊规定,健全具体类型,加强制度衔接,以真正实现救济受害人权利和维护行为人自由的利益平衡。关键词:侵权责任;减责免责;职务行为;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中图分类号:DF5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5831(2012)04-0070-07

2、5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国《侵权责任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侵权法。该法在拓展权利保护范围、规定同命同价、精神损害赔偿入法、产品责任召回、物件致人损害中建设方与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都有较大突破,其进步性毋庸置疑,但是该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该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即所谓的减责免责事由,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操作层面既有创新也存在不足,还值得商榷。为此,笔者拟在总结侵权责任减责免责事由立法创新基础上,分析减责免责事由在中国侵权责任立法上的不足及成因,并考察国外立法及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进而提出完善中国侵权责任减

3、责免责事由的立法建议。一、侵权责任减责免责事由的制度创新侵权法的最终落脚点是归结侵权责任,除了侵权责任四要件外,减责免责事由也是责任认定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与《民法通则》中侵权责任减责免责事由相比较,《侵权责任法》具有较大的进步性与创新性。(一)概念取舍更为精准中国《侵权责任法》舍弃“抗辩事由”、“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转而使用减责免责事由的术语。《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从四部专家意见稿和理论研究著作可见,学者们在研究中往往采用“抗辩事由”或者“阻却违法性事由”的提法,并主张用“侵权责任构成”来统率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

4、[1]。然而《侵权责任法》第三章却采用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也即减责免责事由。这种变化不仅用词上存在差异,而且也体现了《侵权责任法》对减轻和免除责任情形理解的精准。抗辩事由源于抗辩,最先在《德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5《德国民法典》在继受罗马法基础上在法典中明文规定了抗辩。但是不分法律上的抗辩和事实抗辩,现在所谓的抗辩也是诉讼上的抗辩,即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针对对方提出的事实上的主张,提出另一种事实上的主张进行反驳,以期达到抵销对方诉讼主张效果的行为,既包括实体法意义上的抗辩也包括程序法意义上的抗辩。。杨立新先生和王利明先生均认为抗

5、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在侵权法中体现为对抗侵权赔偿请求的事实,不仅包括否定侵权责任构成的不承担责任情形,还包括侵权责任构成后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它主要针对诉讼请求而非责任本身,是抗辩原告诉讼请求的各种事由,包括抗辩权、事实抗辩和免责减责事由,其范围过大。违法阻却事由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侵权法概念,中国台湾、日本也采用该概念,意在阻却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而将阻却违法事由列入一般条款的立法例是《荷兰民法典》《荷兰民法典》第6162条第2项规定:“除非有正当理由,下述行为应该

6、被认定为不法,侵害主体权利、违反制定法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社会可接受之行为标准的行为。”。其具体是指法律确认的在与受害人缺乏法定、约定权利义务关系情况下合法侵害他人权益的事由,意味着行为人对他人5的权益造成侵害或已造成损害,但否认其违法性而不构成侵权行为,这属于侵权责任构成的消极要件,是抗辩事由的一种。而减责免责事由则是侵权责任构成后考虑的因素,是在有责任的情况下再谈减轻与免除的问题。与抗辩事由和违法性阻却事由相比,中国《侵权责任法》采用减责免责事由无疑更为合理、更加准确,是侵权责任范围要件与侵权责任成立要件即“四要件”一起构成了侵权

7、责任要件。(二)独立成章凸显重要性从理论上看,《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减责免责事由,和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及责任方式一起成为总体性规定,这说明减责免责事由是侵权责任认定的重要因素,必须严肃对待,在立法上必须构建一套合理的减责免责体系以实现侵权法的私法价值即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实践上看,《侵权责任法》专门规定减责免责事由也方便了司法适用。《民法通则》将侵权责任置于民事责任部分,在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中规定了民事责任的免除,这项规定当然适用于侵权责任的免除。此外,《民法通则》还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相并列,比较混乱而且对两种责

8、任竞合时也没有明确处理原则,不利于侵权责任的司法适用。而《侵权责任法》则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相区别,将减责免责事由独立成章,有助于避免混乱也方便司法实践。(三)构建总分模式的减责免责体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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