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防性侵权责任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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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预防性侵权责任立法完善[摘要]传统的侵权法以损害赔偿为中心进行构建,责任的实现亦以事后救济为重心。从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岀发,预防性侵权责任则具有其突岀的优势,它最大限度地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弥补了传统损害赔偿责任的不足。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引入了预防性侵权责任,但由于其仅有的一个条文仍存在逻辑问题,且相应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也模糊不清,故导致在实践中无法适用。本文先介绍预防性侵权责任的相关背景及其优势所在,然后在分析现行有关法条的基础上完善预防性侵权责任。[关键词]预防性侵权责任;

2、预防功能;立法完善一、预防性侵权责任的概念现代法律大都从救济的角度来设计规范,有的在权利遭受侵害后进行救济,但很多损害是无法通过事后的救济来弥补的。因此,对于侵害行为的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正如德国学者冯•巴尔指出:“如果一个国家不授权法院在损害尚未发生的期间内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提供法律保护的职权,这个国家就未尽法律保护的义务。在刑法领域,正当防卫赋予人们主动阻止侵害发生的权利,但相反在民事领域尤其是在侵权法中,过分地强调事后救济而轻视事前预防,所以预防性侵权责任在此就显得尤为重要。论文代写所谓预防性侵权责

3、任,是指权利人要求有侵害可能的潜在的侵权人承担一定的责任以防止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免遭侵害或损害的继续扩大。适用预防性侵权责任的时间条件是在侵害尚未发生或侵害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束之时。承担预防性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主要适用于损害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束之时,要求义务人停止行为以防止损害的继续扩大;排除妨碍即排除权利人正常行使人身或财产权利的障碍,既可以在损害未发生之时也可以用于损害已发生但没有结束之中,通常要求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来完成;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4、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可能,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来消除此种危险。适用消除危险的责任形式必须是损害尚未发生,也没有妨碍他人的民事权利的行使,但行为人的行为又确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后果,对他人造成威胁。二、预防性侵权责任具有突出的优势王泽鉴曾说过“损害的预防胜于损害补偿”。大多数权益被损害后无论怎么补偿,都无法完全恢复到原本的圆满状态。因此,预防性侵权责任以其预防的功能使其具有突出的优势:(一)预防性侵权责任突显侵权法的现代性论文代写传统的侵权法向来注重对损害的事后赔偿,以尽最大的可能对

5、被侵权人进行补偿,突出地反映了补偿功能,后来很多学者也渐而重视惩罚功能,但对于侵权法的预防功能却关注甚少。如今,越来越多的学者看到了传统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即过度依赖补偿功能,转而开始研究和重视侵权法的预防功能,并提出应当将预防功能置于中心地位。由此可见,预防性侵权责任的引入则恰恰弥补了传统侵权法的不足,可以大大提升侵权法预防功能,体现了侵权法的现代性。(二)预防性侵权责任可以更大限度地保障权益免受侵害与损害赔偿责任相比,预防性侵权责任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其可以保障潜在的受害人的权益免受侵害。虽然很多侵害结果可

6、以通过损害赔偿的路径得到补偿,但是对于生命、康等权益的侵害,由于保护的权益往往具有不可恢复性,其—旦遭到侵害,无论多大的补偿也永远无法完全恢复,都不可能完整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害,例如身体残疾、环境被污染、破坏。鉴于此,预防性侵权责任的优势便显现出来了,在权益处于侵害危险之际或侵害尚未结束之时,就可以使行为人承担预防性侵权责任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侵害的发生或损失的继续扩大,从而达到保护权益最大化的效果。(三)预防性侵权责任相比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的实现上优势突出首先,在一般侵权中,受害人遭受损害之后还得证明

7、侵权人存在过错、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果关系的构成等,然而经常由于过错或因果关系无法证明而使得受害人失去获得赔偿的机会;其次,很多情况下,由于受害人没有保存好关键的证据,直接导致其主张得不到支持,即使好不容易胜诉后执行上又步履维艰;最后,由于损害赔偿的数额经常难以计算,而且标准不统一,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其赔偿标准往往过低,导致侵权人在有的情形下不在乎赔偿而继续侵权,这在环境侵权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侵权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而损害赔偿的实现往往困难重重,因此,预防性侵权责任在责任实现上显得优势突出。三、

8、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预防性侵权责任的立法缺陷《侵权责任法》承认预防性侵权责任,第一条就表明其立法目的是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该有关预防性侵权责任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法条自身的逻辑问题其一,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中的“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我们不禁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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