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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立法评析与完善——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为背景》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长白学刊2011年第4期总第160期CHANGBAIJOURNALNo.42011SumNo.160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立法评析与完善———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为背景郭佳宁(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摘要]作为侵权法的重要内容,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完善立法是其价值实现的最佳路径。我国《民法通则》中免责事由的规定过于简单、疏漏且体系混乱,极易导致适用上的冲突。《民法通则》之外的单行法律、法规则任意突破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本意,扩大可以援引的免责事由类型。《侵权责任法》基本上延续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免责事由类型缺失问题依然突出,就
2、已有的免责类型来看,其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未来制定民法典时,须进一步加以补充和完善。[关键词]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立法完善;民法典[中图分类号]D92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478(2011)04-0107-04①一、《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免责事由立法状况故意规定在第123条之中,而该条显然是针对高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底的30年间,中国度危险作业责任的。同样,第三人过错也仅出现[1]基本上没有侵权立法。(P34)在2009年12月《中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条文之中。第二,正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1987
3、年起当防卫、紧急避险这些适用于一般过错责任的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责事由在特殊侵权责任之后才出现,而且没有明定,构成了我国侵权法最基本和权威的表述。除示它们的适用范围,那么是否说明它们适用于其《民法通则》外,侵权法规范还存在于大量的单行上规定的所有侵权行为类型呢?第三,《民法通则》法律、法规之中。与此相对应,免责事由法律条文仅明确列举了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和动物致人损害主要体现为《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和《民法通则》之责任的免责事由,其他的无过错责任则根本没有外的单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两个部分。加以规定。第四,《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很
4、容易《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导致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的混淆。《民法通则》第涉及免责事由的条文包括第123条、第127条、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128条、第129条、第131条。另外,在民事责任的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一般规定”中规定了不可抗力免责,即第107条。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上述6个条文构成了我国《民法通则》中侵权免责任。”我国学者通常把其中“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事由的规范体系。安全措施”理解为地下物施工责任的免责事由。将上述6个条文置于“侵权的民事责任”的
5、大实际上,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法律要背景下加以分析,不难发现,立法者没有注意到求地下物占有人和施工人应履行的法定作为义条文之间以及条文与整个体系之间的协调,条文务,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积极地作为义务,即构成消安排和设计的任意性,导致免责事由及其适用范极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在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围的不确定性:第一,《民法通则》中虽然出现了构成侵权责任。可见,《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是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故意、受积极确定违法性而不是消极阻却违法性,要解决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六个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的是责任构成问题。但由于只有这一条列举了法
6、事由类型,但其中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过错能否定义务的具体内容,很容易使人把“设置明显标志适用于一般过错侵权责任不无疑问。因为受害人和采取安全措施”理解为地下物施工责任的免责[收稿日期]2011-03-21[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研究”(09YJC820076)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郭佳宁(1978-),女,吉林德惠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民商法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107-事由。并由此导致学者对于第125条究竟是过错果。受害人过失是减轻责任的情形,受害人故意[2]责任、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责任争论不休。是
7、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但总体上看,《侵权责任法》(P480)基本上延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内容和模式,变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散见于各个领域的单化不大。免责事由的立法完善问题,仍然没有得行法律、法规也是免责事由重要的法律依据。但到足够的重视和妥善的解决。《侵权责任法》第三是,在制定单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向章规定的免责事由类型除受害人过错和受害人故性很强的利益诉求。一些行业和部门利用自己的意外,仅包括第三人的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优势地位,突破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本意,扩大可紧急避险四种。缺失自助行为、依法执行职务、受以援引的免责事由类型,增加不
8、承担责任和减轻害人同意、自愿承担风险等类型。其中,自助行为、责任的情形,严重损害了弱势受害人的合法权依法执行职务、受害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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