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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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规则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王利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制订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则),该解释总结了目前现有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的经验,弥补了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缺陷。该规则作为我国民事证据法的主要渊源,其颁行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推动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该规则也是完善我国有关证据方面的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重要规则。该解释的颁布具有积极现实意义,但还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之处,笔者通过认真学习和研究,拟不揣浅陋,对该规则提几点意见和建议。  

2、一、规则的制定是必要的、及时的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选择的仍然是“以法官依职权收集和调查证据为主、当事人举证为辅”的民事证据模式,从而不能很好地适应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的要求。尤其是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法律在证据制度方面规定得十分简陋,进而导致在具体的民事案件中,一些基本的证据规则仍然缺乏,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与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正是在这种情形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先后开展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改革的措施也大多围绕民事证据规则的运用而展开的,如强化质证、实行举证时限、庭前交换证据等。规

3、则正是在总结这些经验的基础上,对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所使用的证据的基本规则做出了规定,我认为该规则的制定是必要的,其内容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将发挥重要作用。所谓“以事实为根据”无非是“以证据为根据”,[i]因此,证据规则的不合理和不完善很难保障司法的独立、公正以及案件真相的发现。针对实践中因为缺乏证据规则而出现一些司法不公的现实问题,该规则的出台确有助于增进司法独立和保障司法公正。这具体表现在:第一,确立了一套较为合理的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从而弥补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

4、断证据方面因缺乏必要的基本规则,而导致的对证据审查、认定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由于缺乏证据规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留下过大的空间,并且极大妨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作出公正的裁判。尽管从总体上说,绝大多数法官能正确地运用自由裁量权,但由于少数素质极低的法官利用因证据制度的不完善而获得自由裁量权来谋取私利,就足以造成冤假错案。例如,个别法官帮助一方当事人聘请鉴定人而否定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甚至造假证据、造假案,在事实认定方面“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很大程度上是钻了证据制度不完善的空子。规则最大的意义就

5、是在民事证据制度方面建立了一套基本的规则,确立了当事人举证的原则及有关举证责任倒置、免证、自认的规则,确立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程序,规范了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确定了质证和证据审核、认定的详细规则,这就填补了我国证据制度的空白,为法官审理案件、认定事实提供了可供操作和适用的规则。同时,在法官不遵守这些规则之时,当事人、律师可以根据证据法对法官的行为进行评价,上级法院或上诉审法院依据证据法对下级法院或一审法院实行监督,从而形成一整套对法官在证据的运用、采纳方面的有效的制约体系。这就有助于保证司法

6、的公正,防止肆意裁判与枉法裁判。证据规则确定了关于证明力的判断规则,这既有利于法官准确地认定事实,同时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因为在缺乏证据规则的情况下,事实上完全采用的是自由判断的方式,而规则详细规定了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尤其是关于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规则,有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第二,明确了法官依职权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范围及程序。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由于该条对于造成当事人

7、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收集的证据的“客观原因”并没有作明确具体的解释,尤其是对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收集的情况没有作出严格的限制,从而在这一条款实践往往中被过分扩大的解释,法官因此而享有了主动收集调查证据的极大的权限。由于法官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必然要与当事人一方进行单独接触,这就很难避免法官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更何况个别法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素质,难免在与当事人的接触中,发生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现象。由于法官通常不会抛弃自己辛苦获得的证据而接受当事人的证据,即使当事人对法院的证据提出质疑,只要不是双方否认,则

8、法官便有取舍证据的自由。[ii]如果法官受到了来自于各方面的干预以及人情的影响,则法官的调查取证也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iii]正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规则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作进一步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iv]同时,规则在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方面,也做了较为合理的规定,这是十分必要的。第三,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由于证人出庭率低是影响事实的认定和法院裁判的一个重要问题。证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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