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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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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问题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邓析堂主讲人:张新宝主持人:赵家仪 主持人:我们中国十大杰出的青年法学家、法学教授、博导。我国著名的侵权行为法专家张新宝教授给我们作讲座,我们热烈欢迎。(掌声)他讲的题目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评析。张新宝:谢谢赵教授!这是一个周末的早晨,同学们起的这么早,很多同学可能是从首义校区跑过来,非常的不容易。昨天我在那里作了一个漫谈性的讲座,谈的是民法的方法问题。今天给大家谈一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问题。去年年底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一个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的文号是法(1204)20号,
2、也就是最高法院做的最后一项工作——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但是这项工作作了很长的时间,从1998年就开始做,一直到去年年底才作出来,中间这么长的时间意志没有弄出来。最后加了一把劲出来了。我是从这个解释起草的时候参与了这个工作,当然还是由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来起草。他们广泛的征求了学者的意见,去年9月的时候初稿公布在最高法院的网站和报纸上面,广泛征求全国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的意见,我同时也参与了讨论。到去年9月29号的时候,我受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的邀请——这是一个全国的重点的研究基地,起草解释的同志,民一庭的同志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进行了一个讨论会,针对这个司法解释进行
3、讨论,提出很多的批评性的意见和建议。在此之后,又进行了很多征求意见的研讨会,最后发布了这个司法解释,它将在今年的5月1号开始实施。 同学们可能会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每年最高法院有那么多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有那么重要吗?每年最高法院作二三十个司法解释是很平常的,难道每一个都要这样兴师动众的拿出来讲讲?有些司法解释确实没有那么重要,但是有些却很重要。扬扬大观我们今天所讲的这是一个长达36条的司法解释,扬扬大观,像一部法律,不仅是解释了人身损害赔偿的一些特殊问题,事实上也解释了侵权法的一般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在侵权法中具有主导的地位,这个司法解释可能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因
4、为每个人都有人身、身体,健康、生命的安全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有人侵犯你的人身,或者是你不小心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就要承担责任,恐怕它要涉及每个人的问题。这不仅仅是法学家和法律学生的问题。因此对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各个地方都在办这样的班,我也来讲这个司法解释,从春节以后这是第七次,也就是说,过去的七个周末都在讲这样的一个同样的东西,只不过是讲的对象不一样,有一些是在高级法院,有一些是在律师协会,给同学们讲这是第二次,在人民大学讲过,但是那里没有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这样人丁兴旺,讲的范围小一些,这里有这么多人,我觉得很有激情。很高兴昨天我得到了一个上岗证,得到了中南财经政法
5、大学的特聘,让我作兼职教授,让我将两次课,今年这是第一次。我今天讲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我希望大家把这个文本找到这个文本在所有的法律网站上都有。现在手头没有,没有关系,回去之后找到了,要认真的读一读。我指的是对侵权法感兴趣的同学,如果你学的是刑法或者不感兴趣,那就另当别论。它这里面是有一些很重要,有一些是过分的技术性的,我们不谈。我们今天谈三个到四个条文。先谈第一个条文,关于共同侵权责任。这个可能是争议最大的问题,在去年的人民大学讨论会上,激烈的争议焦点在此暴露出来,人民大学教授之间的观点就十分对立,这意味着我们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王利明教授和杨立新教授他们所持的观点是
6、共同侵权责任应该限制在比较小的范围,要求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这要求行为人之间有意思之联络,这就是所谓的主观说。两个人或者是两个以上的人都必须是故意的。光有故意还不行,还要有联络,这是很经典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学说。 回想从法国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一直是限制连带责任的,这两个法典和其以后的理论都是限制连带责任的。可以这么讲,连带责任以法律有明确规定和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为限。如果没有这两项内容,在对行为进行解释的时候,就部位连带责任。这是民法解释的一个基本规则。为什么这么限制?因为连带责任突破了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责任原则。民法建立起来一些最基本的原则——自由的原则、意思自
7、治的原则,还有所有权神圣的原则,过错责任或是自己责任的原则,即对自己有过错的责任才有责任,因此原则上不对他人之行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却不一样,它是药对他人之行为承担责任的那么法律就需要对其酒酿行特别的限制,这就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和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比如当事人之间关于担保之债的约定,这样的限制反映了民法的一个基本思想就是反封建的思想。封建法的法律责任与近现代的法的责任的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株连性或者是连带性,大家在学习法律史的时候和刑法史的时候都有这样的规则,各国关于这样的规则也是通用的:就是一人犯法可以株连其他的亲属。那么资产阶级革命候建立起来的民法的民事责任具有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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