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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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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驳回诉讼请求取代维持判决论文编者按:本文主要从问题的提出;维持判决确立的背景和现实状况;维持判决存在的不合理性;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为何仅在我国有维持判决制度、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与维持判决的具体关系如何、理论研究水平有限、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维持判决不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判决没有实际法律意义、维持判决限制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将行政诉讼“维护”行政权行使的价值观转化、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来代替维持判决等,具体材料请详见。摘要:维持判决作为现行行政诉讼中的一种非常
2、重要的判决形式,在理论上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有必要分析当时的立法背景和制度中的不足,并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来全面代替维持判决。关键词: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立法背景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我国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维持判决、履行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和重作判决五种行政判决;2000年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补充规定了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这些判决形式,在行政审
3、判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理论,特别是维持判决理论中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盲点和误区,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本文将分析当时的立法背景和现行制度中的不足,并提出要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来全面取代维持判决。一、问题的提出为何仅在我国有维持判决制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维持判决。维持判决,一方面意味着法院对就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肯定,另一个方面,也意味着驳回了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4、。可以说,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维持判决制度是行政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因为,不管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没有行政维持判决制度[1]。对此,我们不禁产生第一个疑问,为什么国外不存在维持判决制度,而在我国却有这一规定呢?是否当初立法时,我国存在着什么特殊的历史背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与维持判决的具体关系如何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颁布之前,维持判决在行政判决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作为行政诉讼的特有制度,一直深入人心。但是,
5、这个司法解释却新增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也就是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自从确立了驳回诉讼请求至今,两者重复并行的现象便频频出现,同样的内容,有的地方适用维持判决,而有的地方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既然同样是原告败诉,为何会有两种判决方式?由此,我们不禁又会产生第二个疑问:维持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两者是并列关系,抑或种属关系?在现实制度下,有没有必要保留维持判决?针对上述两个问题,本文将分别以两部分来阐述。二、维持判决确立的背景和现实状况从历史
6、演进的角度看,特定制度的演进、形成总是特定时期的产物,那么,在我国颁布《行政诉讼法》之时,是一种什么样的思维背景促使了人们去选择维持判决制度呢?虽然我们现在无法猜测当时参与立法者的真实想法,但是,这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理论研究水平有限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行政诉讼法》制定颁布时,对行政诉讼的研究相当有限,没有足够的理论依据。当时,人们并没有认识到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和维持判决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把两种判决方式等同起来[2]。然而,理论研究和司法
7、实践表明,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更严格、适用范围更狭窄;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在理论上,凡原告诉请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都可以适用。两者在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由于这个认识上的盲点,致使当时没有足够的理论依据来反驳维持判决。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可以说,这一立法目的直接催生了维持判决制度;同时,维持判决制度又是这一立法目的最直接、最明显的体现,两者之间存在着难以割舍的关系。事实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8、”这一立法目的的价值取向就在于维护行政权的行使。在我国,司法权日趋边缘化,相对于强大的行政权而言,司法权只是一个配角。在这种权力分配格局之下,司法很难独立和中立。作为行政权配角的司法,在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形下,法院理所当然应与行政机关保持一致,宣告维持行政职权的行使,也就变成了再自然不过的事,于是,行政维持判决制度就在这样的独特背景下确立起来了。2016全新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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