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审判中罪名变更问题

浅析刑事审判中罪名变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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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刑事审判中罪名变更问题内容摘要:刑事审判中的罪名变更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有人认为法院这样做是不告即理、无辩而审、无审而判,是败笔之作;有人认为并非不告即理,而是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根据审理中查明的犯罪事实,严格依照法律对指控不实的罪名作出变更。笔者有不同见解,兹撰此文以求正教。     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随着诉讼的进行,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罪名并不完全相符,或者检、法两家在罪名适用上产生意见分歧.对上述问题不能仅仅看作检.法两院简单的意见争执或单纯的手续问题,其产生是与我国庭审方

2、式改革的大背景分不开的,解决上述问题涉及到一系列重要的刑事诉讼理论问题。   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法院就应当开庭。因此,检、法两家认定罪名不一致的问题必将由原来的庭前审查阶段转移到庭审阶段,并显得更加突出。   这一问题的解决,不可避免地触及控审关系问题。调整控审关系最基本的诉讼原理便是不告不理原则。在现代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中,不告不理原则的核心含义是审判范围应当受制于起诉范围。起诉的范围,包括对人的范围与对事的范围。在对人

3、范围上,起诉仅对检察官所指控的人发生效力;在对事的范围上,无论诉讼程序如何发展,审判事实必须与起诉事实保持同一,不能超出起诉事实的范围。一般情况下,裁判者是否可以在审判事实的基础上迳行适用新的法律条文,主要考虑因素有两个:一是是否超出起诉效力的涵盖范围;二是是否对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不利影响。但是由于各国诉讼制度与传统的不同,确认事实是否同一的标准存在差异。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实行诉因制度,起诉书不仅要求详细记载犯罪事实,还要求列明诉因。所谓诉因,指为了使控诉主张得到法官的支持而提出的相当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原则上起诉书的记载应是一个犯罪事实、一个诉因,但实践中诉因也可以作选择性的记

4、载,以应付起诉事实随着诉讼程序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的情况。诉因制度的确立,目的有二:一是确定审判对象,二是确定当事人攻击、防御的焦点,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起诉事实即诉因事实,审理对象就是相当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诉因.由于诉因事实本身便包含着刑法规范的要素,因此裁判者可得变更适用法律条文的范围是极为狭窄的一般仅限于据以定罪的罪行是起诉罪行的一部分或较轻形态或未完成形态等起诉效力范围内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形。大陆法系传统上不采诉因制度。虽然也要求起诉书中记载犯罪事实和所犯罪事实和所犯法条,但是,这里的起诉事实,是基本上没有经过构成要伯整理的自然性事。.至于起诉书中刑法条

5、文的记载,具有辅助确定审判范围的作用,对于法院不具有约束力.在起诉效力所及的自然性事实范围内,对于案件事实的法律评价属于法院的职权,法院可以依权迳行变更罪名而不受公诉意见的约束。但是,如果该项罪名变更将对被告人的防御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应当给予辩护方提出异议的机会和必要的准备时间。可见,在能否迳行变更罪名的问题上,英美法系更强调审判对象的明确性以保障辩护权的有效行使,而大陆法系则在保障辩护权的同时侧重于诉讼的经济。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日益突出的罪名分岐问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2)项规定:”……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6、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排除了由于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的法律评价不同而导致无罪判决的可能性,从而确定了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应该说,这种把起诉效力及于整个自然性事实的做法基本上是值得肯定的。首先,它把英美法系中可能分解为数个起诉方能解决的案件集中于一个起诉、一次审判中解决,避免了反复举证和调查,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其次,起诉范围涵盖整个客观事实,检察官便可以较少受诉讼程序发展的影响,继续以原来的起诉维持其追诉,并可以基于同一犯罪事实,不断变换追诉角度,增加被告人定罪的可能性,有利于犯罪控制价值目标的实现;第三,它赋予了法官极大的主动权与积极性,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

7、法律有着正确的影响,并利于犯罪控制价值目标的实现;第四,起诉效力及于整个客观事实,扩大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范围,增大了公民法律地位的稳定性和市场经济中主体行为的可预测性,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最后,由同一客观事实形成的不同诉因,最终归因于刑事实体法规范围的交叉与重叠,是属于立法技术问题。即使这个问题是不可避免或难以克服的,也不应由被告人来承受这个后果。要被告人因一个行为遭受多个罪名的指控甚至一次次地处于被追诉状态,在社会心理上也是难以接受的。如果把起诉效力涵盖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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