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院变更指控罪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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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法院变更指控罪名问题^w.S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浅谈法院变更指控罪名问题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法院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做法已经受到越來越多的质疑。笔者认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关涉刑事诉讼的重人价值理念,只有走出传统诉讼观念的误区,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变更指控罪名的问题。观念一:变更指控与控审分离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该原则在法理上来源于刑事诉讼的控审分离理念。控审分离包括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两个方而,前者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应当由不同的国家机构分别來承担,两者相互独立,各司其职。而诉讼程序的控审分离则是指程序

2、启动上的“不告不理”以及程序运行过程中的“诉审同一”。由于控审分离能有效地实现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分立和制衡,维护法官的屮立地位,保障诉讼公正地进行,所以这一•制度被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然而,控审分离不是说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与检察机关的起诉可以完全脱节,否则,公、检、法机关的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又从何谈起。因此,一方面,那种认为法院判决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完全可以不作考虑的观点冇失偏颇;另一方曲,那种认为法院的判决只能就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评判的观点同样过于狭隘。但仅就控审分离而言,它强调的主旨应该是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活动不能偏离起诉的事实和罪名,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情况只是控审分离的

3、例外。观念二:变史指控与控辩平等1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篦网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最先启动诉讼程序,其追诉被告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言而喻。为了防止检察机关的公诉地位过于优越,以至于被告人丧失必要的防御能力,现代刑事诉讼的控辩平等理念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当事人平等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享冇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法院还耍依法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仅耍给予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而且法官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关注,特别是制作裁判文书时将各方观点都考虑在内。而体现刑事诉讼控辩平等理念的基木方式就是参与和辩论原则。不是建立在控辩双方积极参与基础Z上的判决,其合理性值得怀

4、疑。辩论是参与的实际内容和进一步体现,如果说辩论是控辩双方都亨有的权利,是为了向法庭充分展示双方的观点和依据,那么辩护则是保障被告人的辩论权的主要武器。被告人的辩护权既包括对案件事实和证拯进彳亍辩护,也包括对法律适用进彳亍辩护,缺少任何一个方面的辩护都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剥夺,就像法院的判决不仅耍对事实问题作岀判断,还要对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裁决一样。因此,法院判决在未经控辩双方参与和辩论的情况下凭空出现新罪名有“突袭裁判”的嫌疑,那种认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构成哪种罪名就应当定哪种罪名”的观点值得商榷,那种认为只耍是判决确疋的新罪名冇利丁•被告人就可变更的观点同样因为未能体现参与和辩论原则而值得商

5、榷。观念三:变更指控与“有利被告”“有利被告”的理念是现代文明社会关注人道、尊重人权的重要表现。因为与强人的国家机关相比,被告人显得十分弱小,一旦发生刑事案件,侦查机关的侦查力量和刑事强制措施,远远胜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防御和保护能力。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证明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案件的结果就应向冇利于被告人一方的方向发展。否则,人类自身的安全和社会秩序就没有足够的保障。刑事诉讼所倡导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2⑥ASK中顾"法律厨•wwwe9ask>cn免费法篦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上诉不加刑、诉讼期限、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等规则都体现了“有利被告”的诉讼理念。但“有利被告”也是有条件的,不

6、是在任何场合都必须“有利被告”,只有在“确有疑问”时才能考虑“冇利被告”,“确冇疑问”也不是指绝对•冇疑问,而是指存在合理怀疑,即控诉方未能做到“将事实证明到道徳上的确信程度——能够使人信服、具有充分理由、口J以据以作出判断的确信程度”。此外,怀疑的对象是什么,是事实证据问题,还是也包括法律适用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笔者认为,只有在对事实证据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有利被告”的选择。当对法律的理解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时,应当依照一般的法律解释原则消除疑问,而非一概作出“有利被告”的解释。否则,法律就对能成了只“为被告说话”的工具。由此可见,将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做法说成是越俎

7、代庖也好,说成违反控辩平衡、法官中立或者“有利被告”的诉讼理念也罢,都是不正确的。与此同时,法院变更指控罪名也不能随意行事,不是说对变则变,能变则变。变更罪名还应当受到刑事诉讼基本理念的制约。具体而言,法院变更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可归纳为两人基本类型:一类是由指控的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这乂可分三种类型,一是由一个重罪名变更为一个轻罪名,如由贪污罪变更为职务侵占罪;二是由甲、乙等数罪变更为丙、丁等数个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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