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实务问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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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审判实务问题1、准予撤诉裁定能否上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一、程序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

2、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刑诉法第22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2、发回重审不得加刑的有关问题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4、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合同诈骗500万元、职务侵占317万余元、挪用资金80万元。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合同诈骗500万元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职务侵占156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即对指控的317万元职务侵占的160万元未予认定,对指控挪用资金80万元认为主体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未予认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发回后,公诉机关补充了新的证据,但重审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原审指控

5、一致,未作变更或者增加。结合新证据,一审法院重审认为,被告人合同诈骗500万元不成立,指控的职务侵占317万余元全部成立,挪用资金80万元成立,即对原审判决减少合同诈骗罪,但将原审判决认定的职务侵占156万余元增加到317万余元,并增加原审判决未予认定的挪用资金罪的罪名。上海请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只要人民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

6、不得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答复四川高院《关于原判数罪并罚的上诉案件在不超过原判决定执行的刑罚的前提下,取消数罪并罚,直接改判为其中一罪并加重该罪刑罚,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请示》。3、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把握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第325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

7、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刑诉法解释》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刑九》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

8、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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