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调度系统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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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暂行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宣城市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有效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增加出租汽车防盗防抢安全保障措施,逐步实施定点调车,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充分发挥出租汽车信息化调度服务系统功能与作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宣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复》和《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宣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服务系统)由各级

2、管理调度服务平台、出租汽车企业二级服务平台、车载终端系统(安装在出租汽车车载终端由LED顶灯屏组合、摄像头、天线、线缆、报警按钮、定位主机、信息调度屏、电子服务评价器等集成的设备)构成,具有监控调度、紧急报警、叫车服务等功能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 全市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载终端系统。  第四条 凡在宣城市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以及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提供车载终端系统设备和服务的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均

3、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对宣城市出租汽车调度服务工作的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 运营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严格履行与运管机构签订的合同。接受市运管局对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营的监督和协调。(二)提供符合交通运输部《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总体业务功能要求》的出租汽车车载终端、机房等相关设备。(三)保证车载终端系统所采集的影像和数据资料的安全、准确。未经运管机构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或采集车载终端系统数据。(四)每日抽查市区出租车安全运

4、营、车载终端使用、从业人员核对等情况,抽查车辆数不得少于市区出租车总数的10%。次月5日前将上月所采集的数据报运管机构。(五)按规定对车载终端系统进行技术检测及日常维护,设立维修服务场所,配备专职维护人员及时为出租汽车安装和维修出租车信息化车载终端等相关设备,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在出租汽车的车载终端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召回并解决。(六)车载终端系统发生非人为损坏故障的,应及时予以免费维修;人为损坏故障的,按公示标准收取相应维修费用。系统各部件及维修工时价格应在维修场所进行公示。(七)出租汽车信息调度服务

5、由主城区逐步向边远地区推进。在试运行期间,先开展对宣城市主城区调度业务。(八)调度服务中心人员实行24小时服务,负责96333电话值班和出租汽车的调度服务、车辆报警处理工作。信息调度服务中心话务员在接到乘客电话后,根据乘客所在位置查找附近最近的空驶出租车,并提供调度服务。(九)指导协助出租汽车企业建立二级监控管理平台,并为出租汽车企业免费提供二级平台软件及使用培训。(十)依法在出租汽车及LED屏幕发布广告、信息,并报运管机构备案;公益广告发布内容需运管机构签发。第七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

6、规定:  (一)建立符合信息化调度服务系统标准的二级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服务热线。(二)建立健全企业二级监管平台管理制度、台帐,有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三)设定监控岗位,确定专人24小时值班,及时接受调度服务中心的指令,并按要求开展工作。(四)不得泄露信息化车载终端所采集的相关数据和影像资料。(五)按规定开展车载终端系统的例查工作,指导和督促本企业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车载终端设备,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六)配合运营商做好车载终端系统故障出租汽车的召回维修工作。(七)不得利用信息化车载终端发布

7、违法违规信息。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上岗前应当申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电子服务证(以下简称电子服务卡)。营运时,应在车载终端设备上使用电子服务卡。电子服务卡限驾驶员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因故变更驾驶员或原卡丢失、损坏的应及时重新申领或补办。(二)应确保出租车信息系统车载终端设备的正常运行,保持设备的完好。发现设备出现故障或接到故障维修通知的,应在24小时内到指定维修场所修理。(三)不得遮挡摄像头和服务评价器、调度屏等相关实施设备。不得故

8、意破坏或擅自拆卸、维修、改造车载终端系统,对擅自改变设备结构的将责令恢复并停运学习。因人为造成的损坏而产生的费用,一律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四)为保障及时处警,车载终端紧急报警装置仅限于出租汽车营运期间遭遇抢劫、杀人、涉枪(管制刀具)、涉爆等突发性恶性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况时使用。交通事故、驾乘间一般纠纷等非紧急情况,不得使用车载紧急报警装置,不慎碰触到后应及时向出租车信息调度中心报告解除报警。对人为恶意报警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责任。(五)出租汽车驾驶员要服从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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