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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纵观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离婚制度,协议离婚的程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又叫登记离婚、两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同时就离婚所涉及的后果达成一致,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定离婚方式。 该制度又因受理离婚登记的机关不同分为户籍机关登记程序和行政登记程序。该制度具有简便、快速的特点。二是诉讼离婚,是指婚
4、姻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 婚姻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上述两种离婚程序我国都存在,但结合我国当前离婚登记程序来看,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监管、审查不严的问题,是诱发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加以深入研究并对之完善。 一、我国对于协议离婚登记程序研究之概况 1.裴桦的主要观点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裴桦是较早研究协议离婚制度的学者
5、,其曾经发表过多篇关于协议离婚制度的文章,下面主要介绍一下裴桦教授对协议离婚登记程序的一些看法。 1)协议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的问题。其认为我国协议离婚登记程序在内容上过于简单,与大多数国家立法例相比,我国仅具备协议离婚基本的条件和程序,即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及离婚后果的协议,须履行离婚登记程序。在内容上至少缺少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没有体现当事人慎重原则。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办法均没有规定调解程序,也没有国外立法中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间的考虑期,而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有关事宜后“应即”予以登记,显然没有
6、给予当事人冷静思考的机会,容易导致草率离婚。第二、缺乏公示原则。我国法律在协议离婚问题上既没有证人的规定,也没有其他公示的要求,只是在一些地区性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中有要求当事人出具介绍信的规定,体现了一定的公示性。第三、国家权力的参与不彻底。我国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离婚须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体现了国家权力参与原则。但是,对离婚后出现的问题并没有涉及,以至于在实践中对当事人一方欺骗另一方或双方通谋,虚假离婚的行为无法处理;登记离婚后一方拒不执行有关财产和抚养费的情形告诉无门。 2)协议
7、离婚登记程序的完善。其认为在程序上应该补充以下内容:第一、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间的考虑期,即在当事人第一次申请离婚登记一个月(或更长时间之后)双方再共同申请一次,婚姻登记机关才予以登记.目的在于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间,理智、冷静地考虑其行为后果,以免意气用事;同时,也给婚姻登记机关一个解决问题的期限。第二、在证明材料中,除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之外,还应增加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且须有领导或他人签名。这一作法与国外证人签名具有同一功效,即加强协议离婚的公示性。之所
8、以采用单位介绍信而非证人签名,是因为在我国,每一个有职业的公民,其经济利益(如住房)主要来自工作单位,因由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当事人双方为某种共同利益而通谋虚假离婚。第三、加强审查环节。国家权力对协议离婚的监督,集中体现在审查程序上。目前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多采用实质意义的审查,即对婚姻状况的审查,以视审查之重要。其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形式意义的审查,但绝非削弱审查,相反应当强化审查。其一、应当明确单独会面程序,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