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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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中规定的对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予以赔偿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离婚时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而给另一方带来的伤害。从而依法维护了婚姻屮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惩罚了有过错方。对于维护社会家庭关系的稳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婚姻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大量的句法实践检验,这一制度在适用屮也出现了若干不足,这给审判的公正性带來了一定

2、的消极影响。现笔者提出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建议,希羯对这一法律制度的完善能冇所助益。[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缺陷完善目录弓I言3一、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內容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出的背景3(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3二、我同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5(-)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限定过窄5(二)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过于狭窄5(三)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当事人举证难5(四)受害方对有过错的第三者索赔难6(五)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官Q由裁量权缺乏合理的数额标准7三、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

3、制度的对策7(-)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主体的范ffl7(二)适当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8(三)完善对权利主体举证难的救济制度8(四)立法追究造成损害的第三者的民事责任8(五)确定合理的损害赔偿数额范围,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9组仑10鰂储10参考文献10引言离婚损害赔偿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对我国婚姻保障制度的重大完善和补充,不但丰富了我W婚姻家庭制度的内涵,同时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宥效的法律保障。确立这一制度FI的在于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关系当事人同

4、其他关系当事人-•样享冇一定的权利,当这种权利遭到侵害吋当事人依法享有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以期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的权利义务能够平衡。它对于婚姻关系中的受害方有很大的补偿作用,同时对于侵害方也有一定的惩罚、警示作用。一、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出的背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古老的离婚救济方式,早在实行离婚过错主义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明确规定如离婚被判为过错全属夫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损害赔偿,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我同是在200

5、1年修改的婚姻法中确立的这一制度,它不仅强化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更加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当事人遭受损失吋的救济措施。在此之前,对于冈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离婚的受害配偶方,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其权利,只能通过民法上的侵权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一制度的提出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有利于新形势下和谐社会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离婚率,更好的维护了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我W婚姻法上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

6、、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1]我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宥K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宥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具有一下构成要件:一是夫妻一方对离婚要具有主观、行为上的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耍求一方有过错,而且该“过错”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二是一方行为要具冇违法性,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耍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三是请求权人要冇损害事实

7、,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须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因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冰能冇权谘求赔偿,并非所冇因婚姻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都能清求赔偿。四是过错行为与损害结采之间具宥因采关系,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來关系耍件,即过错行为与与损害事实之间具冇因果关系。以上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冰能冇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我W的婚姻法律制度,它使法律从过去的维护形式正义转向维护实质正义,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

8、益,矫正人们的过错行为,减少轻率离婚,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也顺应了世界婚姻立法的趋势。在我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后,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指导审判活动,弥补婚姻立法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了三个司法解释,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W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在该司法解释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离婚损害的主体、行使离婚损害请求权的时间等方面进行了再体的规定。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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