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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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内容摘要】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检察制度的探究是适应新要求的当务之急。本文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意义、当前面临的困境及构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探思。【关键词】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探析据统计,在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zd规的执法工作都是由行

2、政机关来承担的[①],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损害了党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理应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的建立,完善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机制尤为必要。一、行政违法行为存在的现实意义(一)法律正当性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涉及社会公共管理事务方方面面,行政权作为公权力在管理具体事务中在给千家万户提供秩序的同时,权力滥用带来的损害后果也更为普遍和极具破坏力。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一方面需要权力本身制定及实施过程的合理性合法,另一方面好

3、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也是规范权力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如何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不仅包括对国家审判机关适用法律的监督,同时也包括对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监督。以检察权的司法权属性为前提,制约行政权力的违法滥用符合权力相制约的原则。(二)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均能反映出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

4、护公民的私有权利的现实法治要求。监督机制如果不能发挥作用,其后果是将出现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广大群众的基本合法利益,这些都是与法治社会精神相悖而行的。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健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机制的建立。(三)检察机关职责要求。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②]等。而检察机关在宪法上的最根本职责是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对行政权和司法权适用法律的监督。由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在国际中较为普遍通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关于对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

5、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中办国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先后出台,逐步完善和健全了检察监督能力,检察监督在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中必然要起到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专业属性,决定了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二、当前行政违法行为面临的困境(一)法律规定欠缺,监督力度不够。虽然宪法赋予检察机关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一次强调了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问题,但下位法对行政行为监督的具体而又可操作的法律规定疏散零星,碎片化严重没有能形成体系,2016年3月22

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15日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虽然使行政违法监督工作摆脱了依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尴尬局面,但因其侧重于检察机关对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执行过程的监督,而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如何监督并未做出程序性的安排。使得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仍然停留在原则上的规定,缺少详细的法律规范可以遵循。(二)人员配置偏少、监督能力较差。现多数检察机关仍将民事和行政检察监督合并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统一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尤其是基层民行检察部门又普遍存在人员配置偏少现象,多为两人

7、、甚至存在一人科室,加之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工作开展的较晚,缺乏监督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行zd律专业人才缺少是全国检察机关的普遍问题,且有些行政行为涉及较高的专业知识,监督者的能力低于被监督者尴尬的现状不可避免的现实存在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三)案件来源匮乏,监督难以发挥。一方面,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案源主要是依职权发现为主,且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究竟是对行政违法活动检察监督工作案件来源的限制还是引导,“履行职责”是指检察机关履行民行检察监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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