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大病确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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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位置:首页 >劳动与社会保障管理 >>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等三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    时间:2007-09-29来源: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2007年9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府办〔2007〕2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

2、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试行办法》、《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偿付结算办法》等3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   依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参保居民门诊大病(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在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大病(慢性病)治疗门诊,实行定点医疗,定用药范围、定诊疗项目的管理;参保居民发生

3、符合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内单病种统筹基金限额支付。制定办法如下:   一、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包括:   冠心病、严重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严重高血压(二级以上高危组)、帕金森氏综合征、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卒中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   二、参保居民因患有上述病种需门诊治疗的,原则上在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并按《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见附件一)有关规定使用诊疗项目

4、、药品,因条件限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开展的部分诊疗项目,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上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患有以上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保居民,由本人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申报审批表》,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相关检查报告单及近期个人病史资料,经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审核,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发给《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治疗卡》。   四、符合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实行单病种年度内限额支付,按下表执行:           

5、                    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和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序号病名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年度)1冠心病800元/人2糖尿病800元/人3各种恶性肿瘤2500元/人4慢性阻塞性肺气肿800元/人5高血压病(Ⅱ期以上)800元/人6帕金森氏综合征1000元/人7肝硬化1000元/人8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500元/人9慢性充血性心衰1000元/人10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2500元/人11甲亢800元/人12系统性红斑狼疮1000元/人13脑卒中后遗症1000元/人14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800元/人15银屑病80

6、0元/人   五、参保居民持卡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每次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付30%,其余的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内超过门诊大病统筹限额支付标准的,不再支付。   六、参保居民在门诊大病(慢性病)治疗期间,诊治医生要统一使用加盖有“门诊大病(慢性病)专用章”的复式处方,不得和治疗其他疾病的药物相混淆。   七、门诊大病(慢性病)审批通过后,有效期限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当年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更换。   八、以下情形统筹基金不予结算:   未办转院手续在上级医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的诊疗项目及药品费用。 

7、  年度内超过支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   附件:1.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      2.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申报审批程序附件1:                       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   一、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治必须按以下标准进行,使用所报批的大病(慢性病)病种范围外的药品费和诊疗费均不能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门诊处方药量不超过7天量。      三、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规定的门诊大病(慢性病)有以下15种: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8、、严重高血压(二级以上高危组)、帕金森氏综合征、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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