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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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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辦法94年7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94年10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96年6月21日校務會議修正100年6月23日校務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提供教職員工生免於性騷擾及性侵害之受教與工作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訂定「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辦法」(以下簡稱
2、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規定,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ㄧ、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或行為,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
3、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
4、言行,或以他法,而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本辦法所稱之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之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係指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一方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亦包括不同學校所發生者。前項之名詞定義如下:一、教師:指專(兼)任教師、代理(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二、職員、工友:指前述教師以外,固定或定
5、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三、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境外學生或交換學生。若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校教職員工生,本校應依相關法令、學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必要時應向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報告之。如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第四條本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騷擾或性侵
6、害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二、針對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辦法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五、鼓勵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第五條本校設性平會,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各項任務,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建立性別平
7、等之教育與資源環境,並處理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第二章校園安全規劃第六條本校為防治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空間,並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第七條本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
8、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第三章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第八條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第八條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本校處理。第九條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第二章申訴處理及救濟程序第十一條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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