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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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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引言1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1二、我国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一)必要性2(二)可行性31.顺应宪法基本原则及人权精神32.合同法保护范围的扩张3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3四、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4(一)违约行为4(二)精神损害事实存在并且达到一定程度4(三)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5五、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5(一)采用“原则——例外”的立法模式5(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合同类型61.合同以获得精神上的享受或者消除痛苦为目的62.合同标的物负载精神利益的合同63.婚
2、庆、殡葬等具有特殊意义的合同64.医疗服务合同6(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其他问题71.违约精神损害的认定72.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7结论8参考文献9引言违约中精神损害是否赔偿问题在理论上有很大争议,持否定意见的学者认为其难以运行:精神损害是违约方在缔约时难以预见的损害;支持精神损害的诉求将产生证据障碍和估算难度;允许对违约中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将增加缔约成本,阻碍商业发展等等。然而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对于违约责任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案例呈上升趋势,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2009.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并不统一,甚至相似的案例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长此以往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将受影响。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我国《民法通则》初步构建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依照文意来解释这里的“赔偿损失”的话,当然不应该将精神损失排除在外,从学理上来看,也是应该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当然,这些规定仅限于
4、侵权的情况下,然而,在目前我国立法中并非完全找不到规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的痕迹。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我们可以抽象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时的赔偿公式:“预期利益+可预见性”。它应当能解决诸如旅游合同等目的合同之目的不达所带来的非财产性损害问题,应包括因目的不达而造成的精神伤
5、害。在诸如此类具有十分明显的以精神享受和情感愉悦为目的的合同,如果合同另一方违约,守约方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损失就应当是可以被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能够预见的。这样以精神享受和情感愉悦为标的的合同,其精神享受当然属于守约方预期的利益。可以说,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实际上已经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暗含、默认于法律条文本意之中了。此外,我国《合同法》关于在责任竞合情况下,允许以侵权的方式提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为确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相当侧面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虽然也只能属于权宜之计,但这确为今后在民事法律或
6、司法解释中明确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奠定了一定的基础。9二、我国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损害赔偿之债在实务上最称重要,万宗归流,民法上之问题,实发此为核心”。“损害赔偿之债于各种债之类型均得发生。因此,损害赔偿责任远远较责任的其他救济方式更为重要,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共有的救济形式。从损害赔偿的本旨来看,其目的在于填补所生之损害,回复到应有状态(即损害未发生时应有状况)。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在受到精神痛苦时而要求获得一定的金钱作为精神补偿的一种
7、损害赔偿方式,精神损害赔偿的实现不应因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差别而有所区别,并导致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限制,精神损害赔偿本身并非也不应当是侵权责任所独有的救济方式。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建立当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者所依托的基础是完全不同的。侵权责任建立在违反法定义务的基础之上,违约责任则建立在合同一方违反双方约定的基础之上,而当时,合同被认为是商业交易的一种形式,在违约的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就自然不被认为是在商业交易中所能够约定的,也就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了违约责任之外。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社会
8、价值取向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合同的内容和种类也大大增多,违约责任的基础也跟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违约责任既然融入了新的因素,合同义务的违反又是违约责任发生的前提,那么,我们不妨以合同义务的发展变化为主线来历史地考证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方向。从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范围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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