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院立案前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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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法院立案前调解机制2010-5-12何泮浅谈法院立案前调解机制2010-5-12何泮浅谈法院立案前调解机制2010-5-12何泮浅谈法院立案前调解机制2010-5-12何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亦随之剧增。如何寻求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的有效途径,建立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法院立案前调解,及时化解纠纷、节约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是当前民事诉讼学理和审判实务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现行调解机制的缺失  在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诉前调解是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组织的调解。诉前调解是在当事人将纠纷诉诸人民法院之前的调解,而在

2、诉诸法院后进行的调解,为诉讼调解。在审判实践中,立案阶段主要任务是审查起诉做出是否受理决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1。这一意见的出台,构建了法院在立案阶段指派或委派调解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处理机制,是我国纠纷解决体系的一大进步。《若干意见》是从诉讼与非诉纠纷解

3、决机制的衔接的角度来设计的,解决了诉前调解的效力问题,但对法院立案前调解则无相关规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过程中,只解决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问题是不够的。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处理机制的同时,还应该从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角度来考量立案前调解问题。  二、立案前调解的合法性思考(一)从程序正当性看立案前调解的程序依据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能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2。具体到纠纷解决程序来说,程序的正当性是指纠纷处理

4、权取得的合法性、纠纷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和决定人的居中性。在纠纷处理程序中,程序的正当性直接表现为调解权取得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自愿性。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起诉,正式立案受理之前的调解,符合程序正当原则。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取得了对民事纠纷个案的审判权。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角度来考察,民事审判权具有被动性。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也不能强令当事人起诉或在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主动进行审理3,法院对民事个案的审判权的被动性使法院在正式立案受理之前对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调解,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调解,对立案前能否调解

5、,未作出相应规定,《若干规定》规定的也是委派或指派调解。通说认为,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前,对案件无管辖权,没无管辖权就无审判权。因此,立案前调解因不符程序正当性要求而不能进行调解。本文认为,立案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程序,立案审查权是审判权的重要内容,尽管管辖权是在决定受理之后才取得,但当事人的起诉是诉讼程序开始的依据,法院应当有权行使审判权。  2、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法院立案前调解不违背当事人意愿。自愿原则是调解的核心原则。我国民诉理论认为自愿原则包括程序上自愿与实体上自愿两层含义,前者是指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他们做调解

6、工作解决纠纷。后者是指当事人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4。从程序自愿的角度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愿意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行使了当事人纠纷处理方式的选择权。从调解协议的性质来考察,也反映了当事人的自愿。双方意见的一致性是调解协议的基础和内容,如果双方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则调解不能成功。不论是诉讼调解还是非诉讼调解,都要遵循这一原则。  (二)从调解的法律性质看立案前调解的法理学依据  1、从行为性质来考察,立案前调解是当事人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的统一。在立案前调解中,形成了私法上的和解契约,这种契约是当事人对自身实体权利的主张或放弃,

7、对自身义务或责任的承担和转移,但这不仅仅是私法意义上的契约。立案前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除了当即履行结清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民事调解书,这样就使当事人的合意行为具有了诉讼的性质,当法院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后,就产生了对当事人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的双重约束力和执行力。  2、从立案调解的过程来考察,立案前调解是当事人协商和法院确认的统一。立案前调解包含着当事人协商和法院确认的二重过程。在当事人协商的过程中,可以排除公权力的干涉,消除双方对立情绪,双方平等的协商,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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