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系统管理模式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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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立案系统管理模式浅谈所谓法院立案系统管理模式,是指法院为了确保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在立案系统所设定的组织、控制、评价、奖惩等有效管理制度内部构成的总称。立案系统管理是当前深化立案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是法院审判管理和法官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核心内容,也是法院强化立案窗口作用,确保立案机制公正、高效运转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它对于重整与构建法院整体改革思路,促进法院立案程序规范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现实意义。一、法院立案组织模块的初级设定设定科学合理的立案组织模块,通过优化法院权力资源、人力资源和环境保

2、障资源配置,便于确保立案系统规范和高效运转,从而达到设立立案职能机构的目的。初级设定模块一:组织框架。即法院立案机构职能适合于立案工作的开展,有根据立案需要设立的岗位诸元,有明确的职权分工,且人员职权相当。从当前法院立案职能看,基层法院立案机构多具有立案、信访和审判流程管理职能但纵观立案实务,建议立案部门缩小现有范围、人员规制,克服大一统观念,原来由立案庭管理的信访、流程管理、书记员管理以及查封、扣押、调解、上诉案件审查职能即应归并,立案部门专司立案和审判准备辅助之职。信访属于法院行政管理工作,应归于专门机构,需立

3、案者转由立案人员具实审查;流程管理属于法院控制系统,包括立案亦应统由流程管理系统控制,因为控制系统是设定制度后的行为监督过程,所以由立案之初的立案机构自检成效不大,往往流于形式;书记员准入制现已进入单独序列渠道管理规范,但考察审判实务,由立案机构进行日常人员管理或专设书记官室,均不如归于各办案单元便于管理和合理使用;查封和扣押属于强制措施之一种,应当归于执行局,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则应由立案机构或审判业务庭视情审查,裁定后由执行人员负责执行司法警察协助配合完成;调解属于审判范畴,立案机构不应以“自立案前至审判前各环节

4、调解,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省诉讼成本”为由,违反立审分离原则,其实快速调解与立案并无矛盾,法院可开设简易程序渠道,遇有此类需紧急调解事项纠纷,可由立案机构开辟即时立案并转有权审判业务单位调解的程序,有人称送达即可调解,将调解贯穿诉前、诉讼整个过程,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法院不是行政单位诸如居委会或民间调解组织,它以程序基础确立司法公正论,凡未启动司法程序者,不可以案件论处,更不可违反程序和随意变换立案时即已确定的审判人员,由无有审判职权的送达人员承担调解之责。此显系违背审判规律,以行政管理方法督导法院审判工作,实不足取;

5、上诉案件审查本应属于内部监督职能,笔者倾向此类工作应交由法院审判监督部门管理为妥。毕业论文初级设定模块二:组织关系。即立案系统内部运转机制必须高效顺畅,立案机构内部采取流水作业方式或单一制方式,各诸元之间制度明确,分工具体。采取单一制方式,具有各单独管理部门分工明确和任务目标单一的好处,但部门间协调事项较多,容易受到诸多因素的钳制。采取流水作业方式较能实现责权管理,从指导诉讼、接受诉讼材料、审查立案到立案审批、送达法律文书、搜集整理证据和庭前准备等等,必须有一个完整的工作链条。现有立案工作把信访、立案、流程管理甚至

6、查封扣押和调解职能系于一体,立案庭内部机构和人员过于臃肿,服务延伸触及面过于宽泛,各服务职能交叉频繁,不利于与审判业务庭的责、权划分。笔者设想,立案机构采取流水作业方式,根据起诉案件流量设定和划分立案组织单元,各司其职,即从指导诉讼开始,到提示当事人了解诉讼风险,同时审查诉状、当事人身份证明、有关事实证据等立案材料,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则即时办理受理案件的有关手续,反之则裁定不予立案。对确需保全标的物或提出管辖权异议者,由立案人员视情决定是否裁定诉前保全,作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立案机构统一核定诉讼费用,统一收取诉

7、讼费用、当庭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立案法律文书,并建立健全审批监督机制。立案实行立案法官负责制,每一立案组织单元应有立案法官一人,法官助理人员两人。立案庭至少要组织一个立案合议庭,以强化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初级设定模块三:权力范围和资源配置。立案机构享有所有来院诉讼纠纷之立案权力,包括决定是否立案、确定立案案由、编制案号序列、确定审判人员组成、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施用何种程序以及计算收取预缴费用、审查如何采取司法救济措施等等。执行案件实行登记制度,由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或由审判业务庭移转立案

8、机构,登记后转执行局执行。根据案件流量设定人力资源。基层法院应设导诉员一至两名,协助立案法官开展辅助性导诉、检查起诉材料是否完备和诉讼风险提示工作。设定一至三个立案组织单元,负责审查立案、开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计算诉讼费用、裁定保全和管辖权异议、向原告当庭送达法律文书。采取局域联网等办公自动化辅助方法,凡立案采取电子传输方法转有关审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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