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若干问题研究——以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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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若干问题研究——以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法律“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若干问题研究——以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李玉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前提条件和具体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立法及司法政策对于版权商品平行进口的态度亦不明朗,对此美国司法判例提供了良好借鉴。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增加“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并明确发行权国际用尽的立场,真正发挥其防止著作权人权利的不当扩张、确保作品原件或合法复制件在市场上自由流转的制度价值。关键词:发行权一次用尽;前提;适用;平行进口;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

2、F5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3-0144-07一、问题的提出不少国家立法都规定了“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但在具体表述上不尽相同,比如美、日等国均规定,合法复制件的所有权人有权不经版权人许可销售该复制件,至于“所有权人”究竟是买受取得还是受赠取得在所不问,而德、英等国则明确限定,发行权不适用于已经过著作权利人“首次销售”之后流转行为,这是否意味着,在德、英等国只有通过买受取得合法复制件的所有权人才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处分该合法复制件,而受赠取得合法复制件的所有权人则无权处分该合法复制件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赠与和销售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同

3、,均产生作品复制件的所有权合法转移,尽管德、英等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并未排除赠与之情形。当然,这也反映了“首次销售原则”(thedoctrineoffirstsale)在字面含义上并不周延。另外,“权利穷竭原则”(exhaustionofright)更多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提法,并非专属于著作权法领域,且一度被解释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产权不可逆转”,望文生义者易误解为“一经销售权利人便丧失了一切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首次销售原则”和“权利穷竭原则”的提法,似乎并没有“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来得贴切。当前,我国《著作权法》正面临第三次修改,但公布的《著作权法(草案)》

4、中并未增加关于“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规定。既然不少国家都规定了“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那么其制度价值究竟在哪里?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在司法适用中应该如何把握?“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究竟是“国内用尽”还是“国际用尽”?本文拟结合中美司法实践对上述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为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修改提供参考。二、制度价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08年审理的Bobbs-MemllCo.v.Straus案提出了“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该案中,原告依法享有小说《TheCastaway》的版权,出版该小说时,在每本书的扉页后附加了通告:“本书的零售价实价为1美元,任何经销商

5、不得低价销售,否则将被视为侵犯版权。”被告系书本零售商,其从批发商处以60美分的单价购进涉案小说,然后以89美分的单价对外销售。原告认为,被告在购进涉案小说时明知每本书中均附有零售单价限制的通告,仍以低价对外销售,构成对原告版权的侵权。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我们看来,版权法在保护版权所有人的复制权和销售复制品的权利的同时,并未创设一项权利,如本案所呈,让版权所有人以通告的方式限制未来的购买者只能以零售的方式销售该书,况且这些购买者亦非合同相对人(privityofcontract)的情况下……从立法意图上来讲,如果在发行权之外再加一个控制未来零售的权利,并且通告必须按固

6、定价格进行零售,这无异于授予版权所有人一种并未包括在法律条文中的权利。”在版权法中,发行权与复制权、公开传播权等其他财产权利相比具有十分独特的品格。复制权、公开传播权等控制的对象是作品本身,即对作品的复制、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而发行权控制的则是作品的有形载体,即对作品有形载体的物理空间流转。因此,结合Bobbs-MerrillCo.v.Straus案,不难看出,”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现实意义正在于防止版权人权利的不当扩张,确保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在市场上自由流转。如果没有“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就意味着销售复制件的人必须首先从版权人处获得许可,意味着

7、版权商品的二手市场将不复存在,这显然有悖于版权法促进文学艺术作品传播的立法目的。当然,在实践层面上,版权人事实上也很难实现对版权商品每一次流转的控制,即便立法作出这样的规定,该法律也是无法实施的。细心的读者会注意到,在上述案件中,涉案小说经历了“出版商(版权人)——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的销售链条,出版商即本案原告与批发商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原告与零售商即本案被告之间则并无合同关系,因此,美国法院在判决中提及“购买者并非合同相对人”一说。假设涉案小说的销售链条是“出版商(版权人)——零售商——消费者”,被告以低价从原告处购人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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