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若干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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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若干问题浅析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这是继1991年6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实施10年后,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为了适应知识经济、因特网的发展及经济全球化的要求,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实践经验;对著作权法的第一次修订。中国www.lw54.com编辑。  原著作权法共6章56条,这次涉及修改、扩充、删减的条款达35条,50多处。通过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权利,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加强

2、了著作权法保护和执法力度。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于健全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促进我国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的若干问题予以评析。  一、有关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1991年的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对建筑作品的保护,实践中是把建筑作品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事实上,目前世界各国大多都对建筑作品给予了著作权保护,而已《伯尔尼公约》也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对建筑作品的法律保护,明确将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但是对建筑作品的概念、内容,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建筑作品的解

3、释是:“建筑作品通常包括两项内容:⒈。建筑物本身(仅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2.建筑设计图和模型。”这是对建筑作品范围最广泛的解释《伯尔尼公约》第2条规定:“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和立体作品应当给予著作权保护,立体作品包括建筑物本身和建筑模型。各国的立法对建筑作品的范围有不同的规定,如美国规定,建筑作品是指具体体现在有形载体上的建筑物图样,不仅包括建筑物本身,而且包括建筑物平面图或图样等,还包括图样中各种距离和要素的安排与组合;英国是将建筑作品作为艺术作品的一类,指建筑物和建筑模型,而设计图则作为另一类艺术作品予以保护;我国的台湾规定建筑作品包括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建筑

4、物及其他建筑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对建筑作品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因为将建筑设计图及建筑模型作为单独的客体予以保护,所以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建筑作品是指建筑物本身,包括附加在建筑物的艺术装饰。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翻译权、展览权等财产权。由于建筑作品的特点所决定,著作权人不可能享有表演。播放、翻译等权利,其权利主要是复制权。复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复制是指印刷。复印、拓印、翻拍、录音、录像等,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都是这样规定的;广义的复制还包括按设计图制作建筑、雕塑等立体作品。有的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广义的复制,如日本、英国等;也有的国家只规定狭义的复

5、制,如美国。  复制大概可以分为三种方式:一是不改变载体或虽改变载体但不改变其体现方式的复制;二是从无载体变为有载体的复制;三是从平面变为立体(或从立体变为平面)的复制。对建筑作品的复制是指第一、第二种复制,具体有四种形式:  1.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这是指对建筑设计图的印刷、复印、拓印、翻拍等。对以这些方式将建筑设计图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认定为是复制,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虽然不是从平面到平面,而是机械操作,一般也认为是复制,对此基本上也没有异议。  2.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指按照建筑设计图施工制作建筑物。此种情况是不是复制有不同的观点,各国规定也不相同,承认广义复制的

6、国家对此种情况持肯定的观点,而只承认狭义复制的国家则持否定的观点。我国1991年的著作权法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复制。”也就是说,原来著作权法不将按建筑设计图施工制作建筑物认定为复制,即著作权法只保护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不保护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建筑作品”的保护,即建筑物本身成了受保护的作品,由此对原著作权法的规定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建筑设计图施工制作建筑物属于复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建筑设计图施工制作建筑物不是复制,因为这种行为的结果并非产生工程设计图的复制品,而是建筑作品。为了避免理论上的争议,修改后的著

7、作权法删去了“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复制”的规定。事实上,建筑师创作建筑设计图的最终目的和最大价值就在于按照设计图制作建筑物,远远不是用于印刷、出版的目的。因此,对建筑设计图的保护不仅仅指未经许可禁止印刷、出版,还应包括根据建筑设计图制作建筑物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建筑设计师的创作积极性。笔者以为:在建筑设计图创作完成后,施工制作建筑物以前,如果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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