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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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安监字[1992]112号1992年6月1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驾驶员的值班职责,保障船舶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值班驾驶员。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的驾驶员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船长对值班的安排应能保持安全值班。  第四条 驾驶员值班时应当领导本班值班人员各司其职,完成值班任务。第二章 航行中值班驾驶员职责  第五条 值班驾驶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操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或国境河流的有关航行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航行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保证正规

2、了望,及时掌握航道、航标、航行信号、水文、气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结合本船操纵性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航行安全。  第七条 正确使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掌握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  第八条 亲自或督促轮,驳水手(或舵工)检查号灯、号型、旗号、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6  第九条 船长在驾驶室,但未言自己指挥航行或操作前,值班驾驶员不得认为已被船长接替而放弃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船长在驾驶室接替指挥航行时,值班驾驶员仍负有协助了望及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 遇下列情况应当果断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一)能见度不良而无把握继续航行时; 

3、 (二)对通航条件有疑虑时;  (三)遇雷雨大风威胁航行安全时;  (四)发现遇险信号和各种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时;  (五)主机,舵机或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发生故障时;  (六)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落水或船舱进水等紧急情况时;  (七)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时。  第十二条 指导实习人员的实习工作,并对其操作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第三章 航行中值班驾驶员交接事项  第十四条 接班驾驶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达驾驶室,熟悉情况,做好接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交接班时应当交清接明下列事项:  (一)船位、航向、航速、水位、水流、潮汐、气象等

4、情况;  (二)号灯、号型、旗号、声响设备及助航仪器状况;  (三)本船(或船队)吃水及操纵性能;6  (四)航行通电、通告及船长指示;  (五)来往船舶动态;  (六)雷达发现的情况和无线电电话联系情况及双方已明确的会让意图;  (七)客、货船的中途上下旅客及货物装卸情况;  (八)船队在中途加拖、解拖及变更队形的情况;  (九)有关航行安全的情况;  (十)本班内发生的重要事项及下一班需要继续完成的事项。  第十六条 遇下列情况暂不交接:  (一)正在避让或处理紧急事情时;  (二)正在通过大桥、危险航道、进出船闸或正在改变航向时;  (三)接班驾驶员对交接事项不明或有疑虑时; 

5、 (四)交接班时间已到但无人接班时(应当派人报告船长)。第四章 停泊(系泊、锚泊)中值班驾驶员职责  第十七条 值班驾驶员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在船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经常巡视船舶,了解周围情况,维持船上的工作秩序和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 负责与港口联系,了解货物装卸和燃料、用水补给进度,并掌握船舶吃水、倾斜等情况。  第十九条 亲自督促水手(或舵工)检查应显示的信号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条 系泊中亲自或督促水手(或舵工)注意系缆受力和他船靠离情况,发现异状,及时采取措施。6  第二十一条 锚泊前应当了解锚地的潮汐、流向、水深、底质、气象及周围情况。  第二

6、十二条 锚泊中亲自或督促水手(或舵工)了望,并注意下列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一)是否走锚;  (二)周围锚泊船舶的情况;  (三)风、流、水位及潮汐的变化情况;  (四)旁靠船舶的系缆及其他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本船或他船走锚时,或者过往船舶距离本船过近出现危险局面时,应当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立即报告船长。  第二十四条 船舶修理时,注意施工现场,关心从事高空、舷外、临水、烧焊及封闭舱室内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遇到火警、人落水、舱室进水或船舶碰撞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发出警报信号,报告船长,并组织在船人员全力抢救,必要时要求有关方面予以援助。 

7、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亲自或督促水手(或舵工)用无线电话在规定的频道上按时守听,必要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经船长指定,负责移泊。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防污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第五章 停泊(系泊、锚泊)中值班驾驶员交接事项6  第三十条 交接班驾驶员都应当在交接前巡视检查全船和周围情况,并交清接明下列事项:  (一)气象、水位、水流、潮汐、系缆、本船周围情况;  (二)锚泊中的船位、出链长度、受力及偏荡情况,走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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