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2304442
大小:38.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16
《“毒豆芽”事件中的关于产品与农产品问题的法律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毒豆芽”事件中的关于产品与农产品问题的法律思考摘要:本文主要就时事热点问题结合我国产品质量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关于各自调整范围----产品与农产品的”加工”因素进行探讨与分析,并提出两者关于”加工”因素的不同之处。关键词:产品;农产品;加工近来,层出不穷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地挑战国人敏感的神经。继上海、浙江温州”染色馒头”事件之后,辽宁沈阳”毒豆芽”事件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媒体记者举报投诉,打了一圈电话,竟被4个部门推了回来。其中质监部门认为豆芽菜应认定为初级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的
2、范围,不由其监管;而农委部门则认为豆芽菜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调整的初级农产品,而是初级农产品的加工品,所以不属于其监管的范围。①这其中固然有执法部门责任划分不明确而相互推诿之嫌,应从行政立法层面来划清主管部门的职责,也更需要从我国有关产品的法律制度角度对其中所涉及的产品和农产品的有关问题予以明晰。就毒豆芽事件的产品法律适用来说,涉及到《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两部法律的关系及其各自的调整范围问题。目前,各国在处理农产品质量立法与产品责任法的关系上,通常采用两种体例。其一,将农产品归入产品责
3、任法的调整范围内,农产品和其他工业产品一律适用产品责任法的规定,而不另行制定农产品质量基本法。其代表国家是美国。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c款将产品定义为:”指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显然该法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农产品亦涵盖在内。其二,将农产品排除在产品责任法调整对象之外,农产品不适用产品责任法的规定,而另行制定关于农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代表国家日本。《日本制造物责任法》第2条第1款则规定:”本法
4、所称制造物,指经制造或加工的动产”。根据国内学者对这一法律的解释,未经加工的农、林、水产品等被排除在产品的范围之外。②作为欧盟成员国的法国、德国等国家由于在欧盟的法律框架的约束下,必须使其国内的产品责任立法与欧盟的相关法律文件的目标相趋同,而根据1985年《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第2条规定:产品指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产品,但经过加工过程的初级产品仍为本指令适用的对象。但随后发生的疯牛病、口蹄疫危机动摇了公众对初级农产品安全性的信任,在部分成员国的动
5、议下,欧共体于1997年10月提出了”将初级农产品纳入产品范围”的建议,并于1999年5月正式将该建议纳入欧盟法律。③我国在处理农产品质量立法与产品责任法的关系上采用了与日本类似的做法,即将农产品排除在产品责任法调整对象之外。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尽管该条文未明文规定将初级农产品排除在外,但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的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答记者问时提到,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不适用于未经加工、制作的农业初级
6、产品。④学理上,按照梁慧星教授的解释,”初级农产品因不符合’加工、制作’要件,当然不在本法’产品’定义之内”。⑤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由此,该法调整的范围主要是初级农产品。二者之间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是平行、并列的关系,其分别规范我国工业产品与农业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监管以及产品致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等内容。毒豆芽是属于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还是农产品上的农产品,关键要看毒豆芽是否满足这两部法律的适
7、用对象的条件。市场上常见的豆芽主要为豆科植物黄、绿豆的种子经浸罨后发出的嫩芽,食用部分主要是下胚轴,是一种常见的蔬菜,故豆芽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的初级农产品当无异议。但在此次毒豆芽事件中,农委部门认为毒豆芽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调整的初级农产品,而是初级农产品的加工品。笔者大致推测,执法的农委部门认为,在豆芽的农业生产过程之中,生产者的违法添加了各种添加剂、尿素等行为,构成了对豆芽的加工,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经过加工、制作”的要件,所以,这类”豆芽”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调整的”农产品”,而
8、应由《产品质量法》所调整。正如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将添加了矿物油的大米、吃了瘦肉精饲料的猪肉、用含有苏丹红的饲料、喂养的鸡和鸭生下的蛋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要求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⑥这里涉及到《产品质量法》中关于”经过加工、制作”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其他性质的加工划分的问题。但是何谓《产品质量法》上的”加工、制作”,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解释。国际上有不同的做法。一种做法以英国为代表,主张产品责任法上的加工仅指工业加工,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