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税收公平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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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论税收公平主义目次  一、税收公平主义理论。  ㈠税收公平主义的内涵和外延。  ㈡所得作为税收公平原则下的课税对象的必然性。  ㈢税收公平含义的历史变迁。  ㈣税收公平主义在中国法中的体现。  ㈤税收公平原则与立法、执法的关系。  ㈥现代税法对税收公平主义的扩张性解释。  ㈦税收公平原则与量能课税原则。  ㈧税收公平原则与应能负担原则。  ㈨税收公平主义与税收中性主义以及税收效率原则。  ㈩哈耶克对累进税率的反击:累进税率制度违反了税收中性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  二、收公平主义观点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并轨  ㈠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现状  ㈡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

2、收优惠措施的合理性分析  1、对外资所得税优惠措施政策目的的合理性评价。  2、后果:税负的承担力的公平性受到了的侵害。  3、etax)。  三、税收公平含义的历史变迁。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税收公平经历了一个从绝对公平转变到相对公平,从社会公平拓展到经济公平的发展过程。  税额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在税收实践上的反映,就是定额税和人头税的盛行。瓦格纳将公平的标准从绝对公平发展到相对公平,即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纳税能力大的,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则少纳税。它要求税制应实行累进税率。如今,在理论上,相对公平又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3、。  在西方税收中,公平通常是指社会公平。而在现实中,税收原则事实上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相同情况同等同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增值税的流行、公司税税率以比例税率为主等都是这种公平的体现。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这两个层次,也相当于社会公平中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四、税收公平主义在中国法中的体现。我国的税收立法并没有明确提出税收公平原则,但是所实行的普遍课税制度以及区别对待

4、,合理负担的原则,实际上体现了税收公平的精神。另外,还可以从宪法中引申出这一原则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日本税法学界就是从《日本国宪法》第14条第一项(“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引申出日本税法的公平原则的。如日本税法学者金子宏所言:关于公平乃至中立性原则,这是由来于日本宪法第14条第1项的“平等处理原则”乃至“禁止不平等处理原则”的。因此在课税上,对于同样状况者要一视同仁,对于处于不同状况者,可根据情况尽量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五、税收公平原则与立法、执法的关系。⑴税收公平原则与执法345lun收

5、集与整理,!的关系。执法中行政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以及纳税人权利的兴起,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税收公平原则,相同情况相同对待。折旧的延期、滞纳处分的停止,这类有益于纳税者利益的权限在行使时,若对处于统一状况下的两人,对一方行使了上述权限而对另一方拒绝行使上述权限时,就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⑵税收公平原则与立法的关系。立法上普遍采用累进税率,金子宏认为这不违反日本宪法第14条的平等原则,尽管从形式平等上看,累进税率是不平等的。金子宏支持的理由是:一是从福利经济学看,所得呈现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对之采用累计税率符合实质平等

6、。二是累进税率是实现财富再分配的手段,故累进税率是合理性的差别,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哪怕极度地提高累进税率地结构,宪法对此也不会制约。可见,金子宏的观点代表了现代税法学界对税收公平原则和累进税率制度的主流观点。这与自由主义的一大代表人物-哈耶克的思想截然相反。(哈耶克对累进税率的看法见后文)  六、现代税法对税收公平主义的扩张性解释。依据北野宏久的税法分三个历史阶段发展观点,在现代税法中,包括了税收的征收,有包括了税收的使用。纳税人有权对政府的不负责任的使用税款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刘剑文教授受北野宏久的关于现代税法应包括征税和用税两方面理论的启发,指出传统的税收公

7、平主义只就纳税主体范围内比较其相互之间的公平问题,而建立在“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本质基础上的税收公平主义则要求就税收法律关系的全部关系-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考察其彼此之间的公平和平等关系。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公平固然重要,但如果政府按照公平原则征收的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使用时并未纳税人的意图满足公共需要,以更好地为纳税人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相反却被用来满足当权者的贪欲,这才是最大的不公。  七、税收公平原则与量能课税原则。后者是前者的组成部分之一。葛克昌教授在其《量能原则与所得税法改革》一文中对量能课税原则有精彩论述。他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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