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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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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财政税收税务研讨论文题目:也论税收公平主义——兼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并轨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目次 一、税收公平主义理论。 ㈠税收公平主义的内涵和外延。 ㈡所得作为税收公平原则下的课税对象的必然性。 ㈢税收公平含义的历史变迁。 ㈣税收公平主义在中国法中的体现。 ㈤税收公平原则与立法、执法的关系。 ㈥现代税法对税收公平主义的扩张性解释。 ㈦税收公平原则与量能课税原则。 ㈧税收公平原则与应能负担原则。 ㈨税收公平主义与税收中性主义以及税收效率原则。 ㈩哈耶克对累进税率的反击:累进
2、税率制度违反了税收中性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 二、收公平主义观点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并轨 ㈠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现状 ㈡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措施的合理性分析 1、对外资所得税优惠措施政策目的的合理性评价。 2、后果:税负的承担力的公平性受到了的侵害。 3、WTO国民待遇原则与该项优惠措施的冲突。 ㈢改进建议 ㈣弦外之音-税收公平主义在中国的命运思考 第一部分税收公平主义理论 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的根本准则,它对各项税收制度和全部税法规范起统率作用,使众多的税法规范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基本原则之一。“税收公平主义”,或称之为税收公平
3、原则,是近代法的基本原理即平等原则在课税思想上的具体体现,是现代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明确规定的原则。 一、税收公平主义的内涵和外延。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前者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亦即应该以同等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相同的人;后者是指经济能力或者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亦即应以不同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不同的人。税收公平主义(原则)要求税收必须普遍征税、平等课征和量能课税。 衡量税收公平原则的标准有两个,即受益原则
4、和能力原则。⑴受益原则。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受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税的多少和税负是否公平,受益多者应多纳税,反之则相反。由于该说,按照市场平等交换的观点,把纳税多少、税负是否公平同享受利益的多少相结合,因此又称为“利益说”。受益说的确能够适用于公路使用的课税和社会保险方面,以及城市设施的建设,但是受益说不适用于大多数的公共产品,如国防、教育、社会治安方面。例如,一个拥有巨大财产而又做事低调、深入简出的富翁,而他虽富有但不开设工厂等经营实体,他与社会交往不多,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小;而一个普通人为了生存而不得不在职场打拼、广泛的接触社会,后者与人发生冲突需要国家治安力量保
5、护的几率要远远大于前者,怎么能够说在社会治安资源方面前者享受了比后者更多,而要求其承担比后者更重的税负呢?因此,受益原则不能很好地全面解释税收公平原则。⑵能力原则。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来判断其应纳税额的多少和税负是否公平,纳税能力强者即应多纳税,反之则相反。由于该说侧重于把纳税能力的强弱同纳税多少、税负是否公平相结合,因此又称为“能力说”。 二、所得作为税收公平原则下的课税对象的必然性。在税收公平与否的衡量方面,能力原则一般被认为较为合理且易于实行。但在如何评定纳税能力上存在着主客观两种观点。客观说认为,应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的多少作为衡量其纳税能力的标准,即要综合运用财产、
6、收入、支出这三种表示财富的尺度来衡量纳税能力的强弱;主观说认为应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到的肉痛程度作为衡量其纳税能力的标准。相比较而言,客观说对实际操作更有指导意义,国家因此而开征相应的税目-财产税、所得税和消费税(或商品税)。西方学者认为,所得是最佳的衡量纳税能力的指标。因为,若把消费作为课税对象的消费税具有累退性,若只对奢侈品征税,虽可避免累退性,但是无法保证充裕的税收收入。以财产作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税,虽比消费税好,但是若不加区别地征税,由于相同价值的财产在不同收入阶层中有不同的效用,即财产分为投资性的财产和生存权意义上的财产(北野宏久),因此不符合公平原则。另外,财产课税还很
7、难做到对低收入阶层的税前抵扣,而且对富裕阶层征收过重的税会影响其投资的积极性。加之,所得是一种扣除各项费用之后的纯收入,能够真正反映各类纳税人真实的收入状态和纳税能力,且可以根据最低生活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还能使用累进税率和根据不同性质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税办法。故以所得为依据设计税收负担可以实现水平和纵向的公平,特别是无负担能力不纳税的观念,可以保障纳税人宪法上的生存权,甚至当纳税人的收入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时,国家反而要向他提供补助,使之达到最低生活标准,即此时纳税人缴纳的是“负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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