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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汕环龙强封决字〔2017〕5号当事人名称:无名电镀工场组织机构代码证:/住址: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东升村红肉埕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行政强制措施事实理由:市环保局龙湖分局联合环保警察于2017年8月18日对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东升村红肉埕的无名电镀工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场从事金属制品电镀加工,未配套建设废水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可能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
2、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3.其他 。种类:√1.查封设施、设备□2.扣押设施、设备期限: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期间。设施、设备清单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特征生产厂家保管人存放地点电镀滚槽生产线5条---生产车间内电闸总开关12个---生产车间内车间大门3个----------说明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告知事项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2.如你(单
3、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3.作出本决定行政机关: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机关公章)2017年8月19日第一联归档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入库第四联存根当事人签收及日期:年月日(章)。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执法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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