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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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州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博州)环封字〔2015〕1号当事人名称:新疆金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579983-9地址:精河县艾比湖工业园区联系电话:15909092488邮政编码:833300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袁磊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370727196511260373行政强制措施事实理由: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3日污水处理站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棉浆粕生产线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污水处理站一级泵房污水泵外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1.查封设施、设备□2.扣押设施、设备期限: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5年7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期间。设施、设备清单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特征生产厂家保管人存放地点污水泵电动机和阀门1郭爱军污水处理站泵房水泵配电柜1郭爱军污水处理站泵房说明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

3、、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2.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3.做出本决定行政机关:博州环保局2015年7月8日3NO:当事人:查封地址:查封决定书文号:博州环封字()号:开具日期:年月日解封日期:年月日经办人员:NO:博州环境保护局年月日封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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