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事、股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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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董监事、股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东莞市大朗镇美景大道西1888号迈科工业园;邮政编码:523770。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2、电池、电子产品生产、销售、开发;经营进出口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资格证书核定范围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7(一)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二)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

3、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八)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 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

4、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

5、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7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

6、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投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为公司股

7、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10月份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

8、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7第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5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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