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解释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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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西法律解释比较孙瑭张明摘要根据我国国情,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经验和技术还不成熟,使得立法过于概括、简略或有遗漏,加之人们对一般语言与法律专用语言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给法律的遵守与适用造成了不少困难。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含义的阐明,是法律理解外在化的表现。法律的适用意味着对法律的理解,没有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就谈不上准确适用法律。因而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的前提,也是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本文通过比较中西方在解释体制、解释技术、以及法律解释稳定性的差异性,获得更多在法律解释方面值得借鉴和改进的地方,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关键词法律解释差异原因解释体制

2、解释技术解释的稳定性 法律解释,尤其是司法解释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完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在对其理论上的分析存在着某些问题,在实践中也就不免会凸显出种种弊端。本文通过比较中西方在解释体制、解释技术、以及法律解释稳定性的差异性,获得更多在法律解释方面值得借鉴和改进的地方,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一法律解释的概念与特征1法律解释的概念本文把法律解释界定为两种:广义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解释主体对法律规范及其内容、涵义、等所作的具有约束力的解释,亦即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狭义上法律解释仅指司法解释,是指法官在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

3、中,根据法律运用的思维和方法,对法律文本的含义以及案件事实的法律意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2法律解释的特征:第一,法律解释对具体案件的关联性。即法律解释必须要针对具体的案件事实。在法律适用中,对于被评价的案件事实与被解释的法律相互界定,从而使不确定的概念渗入到具体的裁判过程中,使成文法律与法律事实在法治框架内合而为一。第二,法律解释是主观性、客观性相统一的活动。法律解释作为一种认识活动,是解释对象与解释主体互动的过程,必然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灵活性和稳定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第三,法律解释具有特殊的价值取向性。法律解释的价值取向性主要利用“公平”、“正义”等宪法上的

4、基本价值决定,以及散见各法的一般性条款。二法律解释的作用和意义中国学界现有的关于法律解释的意义或作用的认知,在表述上虽有不同,但有一点则是大体相通的,即大多侧重于阐明“法律解释有助于弥补立法之不足和有助于推进法律之实施。”1法律解释在弥补法律的局限性上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解释,法律才能不断趋于完善。2立法的局限性与法律适用者主观上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法律常常会表现出疏漏不周;法律不可

5、能通过强调用语的规范严格达到准确的表达,因为语言本身会因语境的不同而出现歧义和模糊。而最典型的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内容简单,操作性极差,在本人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裁判的直接依据几乎都是司法解释及各部门的规章制度。3解释统一了法官对法律的理解,这既是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合理限制,同时也保障公正裁判的重要内容。目前很多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类似案件却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完全有损法律的威严,动摇了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因此通过司法解释统一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是完全有必要的。另外,立法的疏漏以及法条的过于原则和抽象,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

6、空间,使得判决的公正性难以保障。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法官对规则的适用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无疑更会出现裁判不公的危险。面对此种状况,较为可行的办法便是加强司法解释,使法律规则更为具体、明确,使得法律漏洞得以弥补,并通过司法解释对各级法院的裁判活动的拘束,从而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保障公正裁判,实现法的安全价值。三西方法律解释概述西方的法律解释体制主要受普通法传统影响。就成文法解释而言,实行的是司法解释体制。议会有权制定法律,但无权解释法律。法律的解释权由法院行使,更确切地说由法官行使。法官并非在制定法颁布后主动解释法律,而是在具体案件中对

7、需要解释的法律进行解释。在美国,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马歇尔大法官就曾明确指出:“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对法律进行相关解释之所以在普通法系国家被认为是法官正当和特有的职责,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分权原则所必须。法院既不负责立法,又不负责行政,因而是限制其他机关的最佳人选。二是法官行使解释权不但具有专业上的优势,而且时间比立法者多,且更能集中精力把原则运用到纷繁复杂的案情。因此,他们可以更好的逐案调整法律,使之适应社会的变局。四中外法律解释发展中不同表现的原因1是否进行了公法与私法

8、的划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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