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文化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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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西方法律文化之比较摘要:本文先从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分析了中国文明的历史特点,从而阐述了在此文明土壤中孕育的中国法律文化的诸多特点。再分别从希腊、罗马和日耳曼的历史脉络中剖析出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结合当今中国的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矛盾与冲突,探讨了中国是如何从“熟人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情况,得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在矛盾调和中渐进发展的结论。关键词:中国;西方;历史文明特点;法律文化;血缘;契约纵观世界法律文化的历史,任何一国法律文化都有其产生、形成、发展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地城、民族的土壤环境,从而形成各种不同类型,不同模式和不同价值观念的法律文化。一、中国文明的历史特点在经济文明上,农耕社

2、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人,大多是被禁锢在一方土地上的,人与人之间都很熟悉,平时除了劳作就是自家过自家的日子。不像西方社会商品经济萌芽的早、发展的透彻,不像西方社会的人更趋于一个经济人的角色,不像西方人作为陌生的经济人要定契约,遵守所定的规则。在社会文明上,由于宗法血缘关系有着深厚的基础,形成了以家族为本位、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宗法关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民族性格和价值准则。10在政治文明上,中国古代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典型特征,就是强化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树立皇帝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在传统中国社会,缺乏以法

3、律来制约权力的法治精神,且儒家法律文化观念极为突出统治者个人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贬低法律功用。正是儒法合流,建构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品质:(一)以言代法,权大于法儒家文化认为,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者个人而不是法律制度。因此注重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中国封建社会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不断发展,皇权不断强化,君主言出即为法。历代都把皇帝发布的诏、制、令、敕作为最重要的法律形式,而成文法律往往退居于诏令之下。(二)等级特权制封建等级特权制在法律思想上则贯彻了法有差等的原则,皇帝高高在上,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各级官吏犯了法,可分别享受“议、请、减、赎、当、免”之特权,称之为“

4、八议”、“官当”制度。级别越高,特权越多,权力也越大,而且根据宗法制度发展到了可荫庇亲属。(三)重刑轻民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观念中,民法没有自己的位置。从李悝的《法经》直至封建末世的《大清律例》,历代法典基本上就是刑法典,其内容均以刑法为主,其中搀杂着一些民事法规。法的调整职能不可能充分发挥,而法的保护职能如刑法、行政法却比较完备。10(四)民众的法律意识误区几千年来,由于封建皇权主义至高无上及宗法家长制的影响,对广大民众而言,守法是平民百姓的义务,百姓很少能从法律中得到某些权利保障。(五)求稳不求变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传统法律文化,是相互承袭、代代相因所形成的。就其每个朝代而言,法律制

5、度一旦创立和形成,几乎都强调“祖制不可变”。由此形成了传统法律文化中惰性的特点。三、西方文明的历史传统西方文明的发展不是单轨的,它仿佛是一场由希腊人、罗马人和日耳曼人完成的接力赛,他们互相兼容,使西方文明得以延续和发展。这种发展又仿佛是一个嫁接过程,每种文化的基因重新组合排列,形成一种新的生命体。(一)希腊城邦政治结构和公民文化在古代希腊世界中,经济、贸易和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财富的积累和分工的细密化,对整个社会的政治、法律、文化和宗教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政治文化方面,希腊文明的特点是城邦政治和公民文化的兴起。由于城邦林立,并且城邦之间互不隶属,所以每个城邦都各自制定和实施自己的

6、法律,培养了各自城邦公民的权力与义务概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众多的法律体系。(二)罗马共和精神和法律传统10罗马的国家与法权体系是伴随着氏族外平民反对氏族贵族、争取权利平等的斗争中形成的。这是因为,古罗马的政治史在某种意义上的一部征服史。在氏族外平民为争取政治权利平等而反对罗马贵族的斗争中,破坏了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国家制度。古罗马法权体系和共和精神就这样形成了。罗马法是古代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罗马法成熟到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公法是与罗马国家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私人利益有关的法律。罗马法文化对整个西方世界法律传

7、统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三)日耳曼传统日耳曼法乃是古代的日耳曼风俗习惯和罗马法的混合物。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三个封建王国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大陆法系及其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后来又产生了盎格鲁撒克逊法律分支则成了英吉利法的基本渊源。后来诺曼人在英国建立了中央集权制的诺曼王朝,逐步实现了法律的统一,形成了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从希腊的城邦政治和公民文化的兴起到罗马共和精神与公私法传统的建构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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