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145号文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145号文

ID:12068417

大小:181.5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07-15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145号文_第1页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145号文_第2页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145号文_第3页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145号文_第4页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145号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145号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环发【2009】145号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保部门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的委托和监督性抽查。  城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环检机构间比对实验,受理公众投诉。  第四条 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统筹

2、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编制环检机构发展规划。  第五条 申请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三)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3名检测人员,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  (五)满足《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3、第六条 申请人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见附一);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复印件;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五)检测工位设置平面示意图;  (六)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  (七)《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级环保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城市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示。  省级环保部门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委托,

4、颁发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以下简称“委托证书”),向社会公告,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八条  委托证书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监制,其式样、规格和编号规则见附二。  委托证书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印制,并套印省级环保部门公章。  委托证书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 委托证书有效期满,法人、检验类别、范围、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继续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当于委托证书有效期期满3个月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续延申请,并提交续延申请书(见附三)。  省级环保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城市环保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继续委托,颁

5、发委托证书,向社会公告,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条 环检机构地址、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变更备案表(见附四)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机构法人发生变动的,机构类别升级、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重新提出委托申请。  第十二条 不再继续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当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终止委托的书面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应当终止其环保定期检验委托,收回委托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

6、条 环检机构必须按照委托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验地址、有效期限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环检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第十五条 环检机构应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定期开展环检机构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仪器设备的校准,确保所提供的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信息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 环检机构应确保计算机网络畅通,数据传输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环检机构对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至少保存2年,对过期和报废的材料实行统一销毁。  第十八条 环检机构应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

7、十九条 环检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城市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城市环保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环检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年度报告,省级环保部门每年3月15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环检机构监督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提纲参见附五。  第二十条 环检机构检验收费标准应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已经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原委托有效期期满时,按照本规定进行委托。  第二十二条 环检机构未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8、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