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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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通知鲁环发[2011]62号各市环保局:   为规范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顺利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10——附件: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范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运营管理,制定

2、本规定。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环检机构的委托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以下要求,制定环检机构发展规划,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环检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方便群众、科学合理原则和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要求。(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线的检测能力要求:简易工况法检测线年检测能力为1万辆;其他方法检测线年检测能力为2-4万辆。第五条环检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不

3、得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任何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第六条环检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依照《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要求执行。第七条环检机构应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10——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确定,并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第八条环检机构建设完成后,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预审。合格后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申请,并提交以下审核资料:(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见附件一)。(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包括:符合规划要求、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基本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等情况。(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

4、件、土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四)环评及批复文件复印件。(五)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彩印件。(六)检测工位设置、功能区分布平面图。(七)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八)《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审核资料后,于5日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技术咨询机构应组织专家会同环检机构所在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完成。对通过审核的环检机构10——在《山东环境》网站上进行公告,公示

5、期10天(不含节假日)。对审核不合格的环检机构,要求其进行整改,经整改后重新申报审核资料。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公告合格的环检机构进行核准,颁发《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环保检验证书”),并附环保检验项目表。第十条环保检验证书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样式、规格和编号规则等见附件二。环保检验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第十一条环检机构地址、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当经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备案表(见附件三)。第十二条环检机构发生法人变动、检验场地变化、

6、检测线数量变化、检测线技术改造等情况的,环检机构应当经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环检机构应于环保检验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经所在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续延申请书(见附件四)。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资料后,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10——进行审查核准,并对通过审查核准的环检机构颁发环保检验证书。第十四条不再继续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当提前6个月经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7、后,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委托的书面申请。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环保定期检验委托,收回环保检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环检机构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按照环保检验证书规定内容和环保检验项目表的范围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二)检测设备应当接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精度、重复性、一致性等技术指标应达到《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关于标准比对的要求。(三)按照要求与省环保监控平

8、台联网,实时传输检验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四)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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