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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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12—2013年度第一学期《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报告班级:报关1111班组别:第五小组组长:罗海通组员:凌嘉琳、谢卓严、卢诗敏、沈光林、杨文杰、郑春辉、陈云芝、陈禅坛、孙月明指导老师:王美燕2012年11月案例名称天天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上诉案案例来源老师指定案例案件编号无编号案情简介朱明于2006年12月因病离世,系北京天天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妻子吴月系朱明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吴月一直未向公司申请股权继承。2007年9月,北京天天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一份决议书,在该决议书书上全体股东一致签字同意并将朱明的股份转让给李天

2、,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2008年9月,吴月听说天天公司经营火爆,于是向公司提出股权继承,知道股权被转让一事后,吴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审判逻辑◆大前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小前提:在本案中,原告陈述的事实与被告辩诉的事实存在差异。原告称其“文宇奶酪”系知名品牌,被告在58网上做虚假宣传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而被告认为文宇奶酪仅是一种技术名称而非商品名且其在58网上是做实事描述而非虚假宣传。经东城区人民法院

4、调查之后,对二者陈述的案件事实进行了辨伪存真,作出法律实事与客观实事相统一的认定:被告在作宣传的过程中虽然有与“文宇奶酪”相关的宣传,但是被告明确了“奶酷酪坊”的字样,且“奶酷酪坊”的商号名称位于显著位置,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解。所以并没有造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再者,原告所经营的“文宇奶酪“系其二叔所创办。被告在创办“奶酷酪坊”之前就已经与田成宝进行过相关奶制品的制作技术及与之相关的米酒制作工艺的转让,并经过培训,才对“奶酷酪坊”进行相关经营。所以,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被告的行为没有给公众造成误解,也没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结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得出审判结论:被

5、告之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经营利益,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具有不正当竞争关系以及原告是该项奶酪技艺的专有者,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例评析法院判决:被告之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经营利益,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具有不正当竞争关系以及原告是该项奶酪技艺的专有者,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一定合法合理性,但是也是存在问题的。其主要存在的争议焦点如下:第一,被告赵楠所宣传的是否符合事实?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所称“其技术来自于田宝成,田宝成在其田记奶酪店的宣传中称文宇奶酪店系其创办,后交给原告

6、经营。被告宣传与原告师出同门是有事实根据。”基本属实,和其广告所诉基本一致。2008年11月17日,被告与原告之二叔田宝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田宝成向被告转让宫廷奶酪等十余种奶制品的制作技术及与之相关的米酒制作工艺,技术转让金为3万元。由此可见,被告是此项宣传基本符合事实。第二,原告的宣传使用“文宇”字样,是否会造成消误导费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是在58网上使用的加盟详细信息里面提到的“文宇”字样,及在被告的“田记奶酪铺”店面门口贴有“文宇奶酪店在此开新店”、“文宇奶酪创始人田宝成先生的店,以京城最正宗的奶酪为本店招牌”,店内墙面上悬挂一介绍田宝成的牌匾,其中写道“

7、田宝成,二〇〇二年创立自己的店铺‘文宇奶酪店’,再后将店交给田文宇经营。本人在技术和制作材料上给‘文宇奶酪店’做支持。”这些都遇上事实相符,认定不存在虚假宣传是合法合理的。但是,我们认为,被告在58网上使用“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易使公众误认为原告所经营的北京文宇奶酪店在发展加盟商(虽然该标题之下的文字内容对被告学习奶酪技术等事实进行了描述,并阐明是被告发展加盟商)被告发布的加盟信息的标题,可达到使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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