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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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大学法学院2010—2011年度第一学期《经济法》实践教学环节案例分析报告班级:法学081班组别:第一小组组长:汪中元组员:陈清梅、张秋实、梁琨、杨令、崔小卫王志阳、何祥奎、王汉、李应光、罗进涛指导老师:刘沂江2010年12月案例名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狮啤酒有限公司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案例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编号(2009)鲁民三终字第12号案情简介原告田文宇,系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南锣鼓巷49号北京文宇奶酪店的店主。2004年1月18日,原告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申请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加工、零售乳制品。自2004年至今,原告主要经

2、营奶酪制作、销售业务。被告赵楠,系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230号北京奶酷奶酪店的店主。系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230号北京奶酷奶酪店的店主。2008年11月10日,被告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申请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现场制售奶酪、销售定型包装食品。自2008年11月至今,被告主要经营的业务也是奶酪制作、销售业务。2010年5月10日,原告发现在“58网”(网址为www.58.com.cn)上“馆陶商家展示”项下出现“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信息,左侧有“奶酷酪坊”的图标。点击上述标题后进入,页面上方标题为“好消息!好消

3、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接着下方标明联系人为被告,地址则为被告所经营的奶酪店的所在地,且被告在其店内向消费者发送的名片上标注有:我们与“文宇”师出同门。于是,原告以被告擅自使用其“文宇奶酪”这一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和进行虚假宣传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文宇奶酪”深受消费者欢迎且系知名商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文宇奶酪”特有的名称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在“58”网上发布信息“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了”、“店主致力于让更多顾客吃到正宗的文宇奶酪,也让愿意与我们共同努力的有志人士能通过经营奶酪生意实现各自的理想,从而真正的把文宇

4、奶酪发扬光大”,使众多消费者误以为被告成立的北京奶酷奶酪店生产的就是“文宇奶酪”,给其造成极大的损害。而被告认为“文宇奶酪”并不属于知名商品,而被告在“58”网上所宣传的内容是事实描述,不是虚假宣传,因为2008年11月17日,被告与原告之二叔田宝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田宝成向被告转让宫廷奶酪等十余种奶制品的制作技术及与之相关的米酒制作工艺,技术转让金为3万元。(原告也称其奶酪技术由其爷爷田聚和、二叔田宝成传授)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具有不正当竞争关系,以及原告是该项奶酪技艺的专有者,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的结果,我想还算是意料

5、之中的事情。本案的一大难点在于如何认定该项奶酪制作技艺的归属问题;这关系到原告能否以其对该项技艺的独有的所有权使用权的事实来主张被告构成与其的不正当竞争关系,进而获得法院对其诉讼请求的支持。审判逻辑◆大前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

6、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小前提:在本案中,原告陈述的事实与被告辩诉的事实存在差异。原告称其“文宇奶酪”系知名品牌,被告在58网上做虚假宣传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而被告认为文宇奶酪仅是一种技术名称而非商品名且其在58网

7、上是做实事描述而非虚假宣传。经东城区人民法院调查之后,对二者陈述的案件事实进行了辨伪存真,作出法律实事与客观实事相统一的认定:被告在作宣传的过程中虽然有与“文宇奶酪”相关的宣传,但是被告明确了“奶酷酪坊”的字样,且“奶酷酪坊”的商号名称位于显著位置,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解。所以并没有造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再者,原告所经营的“文宇奶酪“系其二叔所创办。被告在创办“奶酷酪坊”之前就已经与田成宝进行过相关奶制品的制作技术及与之相关的米酒制作工艺的转让,并经过培训,才对“奶酷酪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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