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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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化股份金融资产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金融资产投资业务管理主体及管理原则第三章金融资产投资审批第四章金融资产出售审批第五章金融资产投资过程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金融资产的投资行为,对金融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金融资产投资包括,持有股票、基金、债券、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以参与或控制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权并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通过受让被投资企业现有股票、认购新增股票等方式进行投资的

2、行为,执行《中化股份投资管理规定》相关管理要求,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资、直接或者间接控股、或者虽未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成员单位。股份公司下属各级成员单位,应参照本规定按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四条相关释义(一)“金融类成员单位”指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以金融服务为主业的成员单位。(二)本办法中凡涉及“事前”报批事项具体要求为:私募股权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基金、债券、信托产品等在正式启动实质性投资协议谈判前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上报申请;

3、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事项,在投资操作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上报申请。(三)公司本部具体范围包括股份公司本部及香港集团、广柏公司本部。第二章金融资产投资业务管理主体及管理原则第五条股份公司资金管理部(以下简称“资金管理部”)为公司金融资产投资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制度、流程,负责承办公司本部的金融资产投资业务,对成员单位金融资产投资、持有、出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第六条金融类成员单位金融资产投资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应在预算投资业务和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资产投资活动。第七条其他非金融类成员单位开展金融产

4、品投资需获得资金管理部批准,3未经批准不允许开展金融资产投资。第三章金融资产投资审批第八条公司本部金融资产投资:资金管理部负责公司本部金融资产投资前期的分析研究并形成投资建议报告。针对预算额度范围内投资总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金融资产投资,投资建议报告会签公司投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最终上报股份公司领导审批;针对投资总额高于5亿元人民币(含)或预算外投资,上报中化集团党组会决策,履行公司“三重一大”审批流程。第九条金融类成员单位金融资产投资:预算额度范围内的金融资产投资履行该成员单位内部投资审批程序,在投资完成

5、后5个工作日内报资金管理部备案;如投资品种、投资额度等超出预算范围,则须事前逐笔上报资金管理部审批。第十条非金融类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允许进行金融资产投资,若确需进行金融资产投资,则须事前上报资金管理部审批。第十一条金融类成员单位预算外的金融资产投资申请和非金融类成员单位金融资产投资申请,资金管理部受理后,会签公司投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审核意见上报股份公司领导审批,获得批复后方可操作。第十二条成员单位在上报的金融资产投资预算或投资请示中须对该项投资的决策机制、流程、资金安排、管理主体、风险因素、退出机制及止

6、损方案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第四章金融资产出售管理第十三条针对持有至到期类金融资产如信托、银行理财等,或在购买合同(协议)中有明确的价格、时间或条件约定的产品,应严格履行合同(协议)条款,按期回收本金及投资收益;针对其他类金融资产包括持有股票、基金、债券、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金融资产的出售,须根据不同情况履行下述审批流程。第十四条公司本部金融资产出售:资金管理部负责跟踪市场,适时发起金融资产出售建议,并上报股份公司领导审批。资金管理部负责执行批准后的出售方案。第十五条金融类成员单位金融资产出

7、售:须履行该成员单位内部决策流程,并执行出售方案,出售后5个工作日内报资金管理部备案。第十六条非金融类成员单位金融资产出售:须事前报请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出具审核意见后上报股份公司领导审批,由申请单位或资金管理部负责执行批准后的出售方案。第五章金融资产投资过程管理第十七条持有金融资产的成员单位应制定符合内控要求的金融资产投资、过程管理、出售制度和流程,完善市场信息采集、信息分析、信息传递、投资决策等环节的管理标准;设专业部门或专人专岗负责本单位金融资产管理,针对所3持金融资产持续进行市场跟踪、止损和止盈

8、价位分析、盈亏分析、价值评估等;定期进行内部稽核或内部审计,保证金融资产投资合法合规。第十八条资金管理部负责公司本部持有的金融资产过程管理,并负责检查成员单位的金融资产分析总结、风险监控、档案管理等工作。第十九条需向被投资公司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应执行《中化股份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二十条成员单位开立、变更及撤销股东账户、基金账户、资金账户等,应上报资金管理部审批,严禁出租、出借公司有价证券投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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