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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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乐山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31日乐山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彤   2013年8月20日 乐山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5—第一条 为保障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跨县(市、区)居住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但未在居住地落户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市跨县(市、区)居住人员,应

2、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居住证。   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是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跨县(市、区)居住人员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以及享有本市规定权益和公共服务的凭证。   居住证实行“一证通”制度。凡办理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跨县(市、区)居住人员,可以在就业、入学、医疗、社保等方面享受居住地相应的权益和服务。   第三条 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办理居住手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居

3、住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证办理、制作、发放以及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公安机关可委托社区工作站从事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工作,并在辖区范围内予以公告。   发改、财政、民政、教育、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交通、卫生、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社区(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跨县(市、区)居住人员居住登记和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

4、全各项制度,将居住证管理以及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居住证办理—5—第六条 年满16周岁、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跨县(市、区)居住人员,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办理机构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委托人代办居住证应当提供委托人的委托证明材料。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人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七条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在与招(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所招(聘)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到辖区

5、公安派出所为其申请办理居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变更。被招(聘)用人员也可以自行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变更。   在乐山市全日制办学机构接受教育的人员,由办学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为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跨县(市、区)居住人员提供居住服务的,应当督促居住人员申报居住登记;居住满7日仍未申报居住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居住人员情况。   第九条 对申报居住登记的下列人员,除本人提出申请外,可以不办理居住

6、证:   (一)未满16周岁的;   (二)探亲访友、就医、旅游、出差的;   (三)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或者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的;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十条 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跨县(市、区)居住人员申领居住证,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处所证明。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跨县(市、区)居住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验,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对条件不符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   

7、第十二条 居住证应当载明持证人的相关居住信息。居住信息包括居住证表面的视读信息和居住证内芯片载入的机读信息。   视读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个人相片、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机读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及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服务处所等信息。 —5—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主项信息发生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换领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婚育状况等登记

8、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进行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公民申领居住证时,应当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材料。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骗领、非法扣押居住证或者冒用他人居住证。   第十六条 居住证由乐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实行一人一证制,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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