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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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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积分以及入户(指入本市户籍,下同)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木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中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入户
2、受理、落户等相关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的积分管理。教育、卫生计生、税务、国土房管、民政、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和市审批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大型企业、建筑工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受公安机关委托,具体承办居住登记工作。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居住证的中领工作。第五条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
3、工本费由区县财政承担。居住证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核定。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境内来津人员,拟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第七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津人员,可以中领居住证。第八条居住证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指纹、户籍住址、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签注机关和签注期限。
4、第九条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个人到现居住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或者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第十条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近期证件照片;(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四)在津就业、就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区县人口服务管理屮
5、心、公安派出所收到中请办理居住证的材料后,负责对中领材料进行现场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第十二条受理申领居住证的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已经出具收件凭证的申领材料送至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屮心。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FI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第十三条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口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中请人凭收件凭证到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
6、。第三章管理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境内来津人员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实现地区Z间、部门Z间人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第十五条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或者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第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
7、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口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第四章待遇第十八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参加春季高考专科层次招生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第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按
8、照本市有关规泄免费享受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第二十条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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