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审判实务二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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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审判实务二题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为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为进一步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维护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本文拟从证人不到庭及迟延提供证据两个问题着手,对两个问题的成因和我国民事审判所面临的司法环境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以期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关于证人不到庭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同时也规定了“证人

2、确有困难”的几种情形,只有符合这些情形的证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方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视听资料或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然而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许多证人并非“确有困难”,但仍拒绝到庭。  (一)造成证人不到庭现象的原因  1、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脱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作证及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应拒绝。”即所谓的证人普遍性原则及证人作证义务原则。但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对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及不履行作证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却鲜有规定,证人在

3、接到出庭通知书后,由于碍于面子、人情、担心打击报复、考虑经济利益等种种情形,不到庭作证的屡见不鲜,但人民法院仅作为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举证不能,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却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任何制约或惩罚性措施,从而使这一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长期以来流于形式。  2、受涉讼为耻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的传统文化绵延流长,长期以来,对人们造成了重大影响,特别在乡土农村,人们的观念仍未摆脱儒家倡导的“礼之用,和为贵”的等观念的影响,贱讼、鄙讼、耻讼心理仍然在相当范围内存在并发生作用,人们仍将出庭作证视作“过堂审问”,认为涉讼是

4、道德败坏的表现。  3、对证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现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负担问题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形同虚设,执行的很少,这就导致证人因为经济利益的原因不愿到庭作证;另一方面,证人及其亲属、家人的人身安全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虽然民诉法、刑法对威胁、侮辱、打击报复证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事实上,我国每年发生的残害证人及其家属的案件并不少见,但能及时对加害人进行惩治的案例却寥寥无几。  (二)国外(地区)的立法例5  国外(地区)的立法例,主要是从建立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及经济补偿、保障制度及相

5、关的弥补制度方面解决证人不到庭作证问题。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发出并送达传唤令状,促使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如不出庭或不提供证言的,则将被处以藐视法庭罪。在美国,无论是因当事人申请,还是法院传唤证人,证人都可获得由政府支付的费用。美国法律同时还规定了证人拒绝作证特权的若干情形,证人在一定的情形下,享有免证特权,如证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证人与当事人有特定的利害关系,如律师与当事人、医生与患者等.英国诉讼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在建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前提下,也有条件地允许书面证言存在,但对使用书

6、面证言要求甚严:一是具有“必要性”,即存在无法对原始人证进行反询问等客观情形,如证人死亡、病重、旅据海外等;二是具有“可信任的情况保障”,即书面证言从多种情况看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即使不经过当事人反询问,也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如在法庭外收录证言,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在场,由法院主持并经证人宣誓后才进行。《日本民事诉讼法》也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应承担因其不出庭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罚款或拘留。在民事诉讼中,有条件地使用书面证言的规定,日本的要求与美国大致相同。法国、德国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诉讼法对拒不出庭的证人

7、也都规定了给予相应的制裁和强制措施。  (三)我国对限制证人不出庭问题的制度构建及其理由  近年来,对证人不出庭问题的解决方法,理论界就是否采用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一直存在争论,但建议采用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呼声较高,如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的刘敏教授认为,为有效地实现公正、效率等现代司法价值,应在诉讼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做到强制证人出庭。①中南政法学院的张泽涛认为,应当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条款,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证人出庭,可以对拒不到庭的证仍实施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②  我们认为,从国外(地区)的立法例看出,贯彻直接

8、言词原则和强制证人到庭制度虽是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但在我国由于存在着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国情、民情,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建立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并不能十分有效地解决证人不出庭带来的负面影响。理由是:首先,对部分与一方当事人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证人,如其所作证言对该当事人有利,法官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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