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的审判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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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的审判思考(本文原发表于2006年第5期《法律适用》,此处略有删减)甲、乙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立借据向其父丙借款50万元,约定提前归还甲、乙按揭银行购房款。甲却将此款转入自己在某证券公司的账户作炒股之用,后炒股全部亏空,没有归还。甲、乙离婚后,丙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甲、乙还款。乙以其根本不知此事和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抗辩。另查明:甲向丙借款时没有明确约定为其个人债务,甲、乙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甲以前向一位朋友借款5万元作购房首付时,甲、乙均在借据上签名确认;按揭银行告知法院,甲、乙无需提前还款

2、;丙知甲、乙收入和生活状况一般。法院判决甲之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甲、乙对丙之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

3、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配偶另一方不论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用于家庭,另一方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所以,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涉案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但很难让人形成内心确信,原因在于上述法律规定值得商榷?理由是:(1)夫或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何为“明确”?没有法律界定。(2)夫或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向外负债,谁会“明确”约定为个人债

4、务?即便夫或妻想约定,债权人一般也不会同意。(3)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但在中国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家庭又有几何?①夫妻的内部财产约定,第三人如何知晓?(4)完全排斥其他明显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证据情形,具有扩大日常家事代理权之嫌,极易诱发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多分财产的道德风险。因此,《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方法虽易于操作,但既缺乏生存土壤,又存在天然缺陷,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明显过于笼统、苛刻,甚至如同虚设,这会给某些居心叵测者可乘之机,离婚当事人伪造债务的诉讼纠纷将层出

5、不穷。透过本案反映的问题本质,为体现对夫妻独立人格的尊重及其财产权的保护,更考虑对债权人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的关照,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似应寻求较为公平妥善的处理路径。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理论及司法回应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判断标准:②(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

6、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视为共同债务。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③(一)生活性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需要引起的债务。包括:(1)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2)购买、装修、修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债务;(3)夫妻因正常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共同财产形成的债务;(4)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5)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或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6)为支付夫

7、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7)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等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二)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包括:(1)婚前购置经济动植物及有价证券等在婚后产生收益,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在农村承包经营所负债务;(3)购买生产资料所负债务;(4)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所负债务;(5)上述经营活动中所缴纳的税金;(6)夫妻一方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夫妻另一方也分享了

8、该生产经营活动收益。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理论作为认定原则,通过描述夫妻共同债务和排除夫妻个人债务情形进行阐释。《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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