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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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思考作者简介:张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摘要:随着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颁布与施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发生了变化,在立法选择偏向于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的同时,大大增强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操作性,提高了司法效率,但在很大程度上却损害了婚姻关系中配偶一方的利益,难以有效化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一些案件更引起了当事人不断申诉和检察机关的抗诉最终重审推翻原判决。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必要对其认定标准进行反思,本文拟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现实及举证责任的规定,反思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试图重构

2、举证责任以衡平债权人和非举债方的利益。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及重构一、问题的提出122009年李晓英与薛剑强成为夫妻,后于2010年离婚,在婚姻关系期间薛剑强多次举债用于赌博,并因此欠下100多万元的赌债。债主钱某等人提起诉讼要求李晓英夫妻共同偿还债务。法院一审查明,被告薛某在2010年7到9月一共向钱某借款100万元,并有借条为证且借条上有其夫妻二人的签名,但李晓英的签名经鉴定,并非其本人所签。而借款实属薛某赌博所欠,并未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1]尽管如此,一审、二审法院都援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判决由李晓英

3、和薛剑强共同偿还债务。幸运的是,在薛剑强在二审期间因诈骗罪在监狱服刑时,向法官承认了所借债务系用于赌博,同时李晓英也不断申诉,之后武汉市检察院向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并最终使得该案得以再审。最后的判决结果支持了检方的观点,因薛某借款系其个人用于赌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系薛某个人债务,同时因赌博形成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引发的热议也使得更多的案件在审理时更应注重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以及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审慎适用。二、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理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何谓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在学术界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核心含义相当,是指基于婚姻关系,由一方或双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是承担法定的义务以及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债务而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对外负连带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仍有较大争议,特别是适用法律上的争议。主要认定标准有以下几种情形:12(一)时间论持该种观点者不在少数,尤其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后,司法实践中,依据第二十四条①进行判决的占了大多数。根据司法解释二颁布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的解读即“以时间为节点,婚前的债务原则上认

5、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举证证明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婚后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出现解释二中规定的两种情形。”[2]但在适用时很多法院出现了认识偏差并陷入了极端。认为只要合法有效的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余的都交给被告方来证明,无法证明是两种例外情形即可判决。并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本意就是如此,更有甚者借该条否认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为了家庭利益更不用考虑有无夫妻之间的合意。(二)用途论12持该种观点者的主要依据是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②、2001年修

6、订的《婚姻法》第41条规定③以及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④,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要将一方个人名义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了考虑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期间,还须考虑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法定义务。这也与法律基本原则相适应,符合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要求。要认定一方举债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则需举证证明非举债方在举债后获得了相应的权利或利益。如果一方并未享受任何利益而要求其为此承担债务显然违背公平正义的要求。持该种观点者往往回避解释二第24条,并要求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若无法证明则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无论是时间论还是用

7、途论都存在不足,时间论者忽视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极端的案例如同引文中出现的案例,盲目适用该条款不仅会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还会产生很严重的社会后果,使得非举债一方的未来若干年的生活陷入困境,引发不断申诉信访,并对司法正义产生强烈质疑。不但无法发挥法律的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纠纷的功能,反而会激化矛盾。因为对于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嫖娼、犯罪等活动即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显然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理应是合法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而用途论者又陷入了另一个极端,尽管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量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将举证责任完全归于债

8、权人也将债权人置于危险的境地,因为债权人对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被动的,往往难以举证,这既不利于交易安全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12在考虑适用解释二第24条时应当确定其前提,对该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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