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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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债务摘要:离婚纠纷诉讼其不仅要解决夫妻双方是否离婚的问题,而且要在离婚的前提下解决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问题。为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会较为普便地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对此类问题的认定日益成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尤其是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担。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夫妻共同债务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需要夫妻连带清偿的债务。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实例分析和理论研究。提出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策略。关键词:夫妻共

2、同债务、债务认定、举证责任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1、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首先就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在理论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出于共同生活之目的或为维持共同生活之需要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以上两种观点在笔者看来均大体概括了夫妻共同债务之概念,但也略有不足之处。第一种观点没有包括夫妻婚前的个人债务也可以成为共同债务,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

3、(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在结婚之前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说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购置的财产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婚前的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种观点较之第一种观点较为全面,但忽略了夫妻双方合意也能产生夫妻共同债务之情形。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双方出于夫妻共同生活之需要或由夫妻

4、双方合意而产生所负之债务,如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等,都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就一般意义上而言,我们可概括地将夫妻共同债务区分为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所谓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扶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所谓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但从其外延又可细分为以下几种: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5、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等所负的债务;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探析1、法律规定及案例案例一:案例二: 甲与乙是夫妻,甲方案例三:原告朱某与夏某系被告朱甲父母,在朱甲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与夏某将10万元打入朱甲帐户。因朱甲与刘某夫妻关系恶化,曾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朱某与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甲、刘某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朱甲主张该10万元用于提前归还银行房屋贷款;刘某主张10万元借

6、款为朱甲的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该笔借款的实际用途是朱甲用于个人经营投资但未能举证。原审法院审理后以10万元的还贷时间与借款时间不符为由,没有认定为共同债务。两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10万元进入了朱甲帐户,朱甲承认该笔钱用于还贷,尽管时间不完全吻合,但确实存在提前还贷10万元的事实,刘某主张10万元借款为朱甲的个人债务但未提供证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已经归还,最终判令10万元借款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2、存在的问题:1、损害第三人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夫妻作为债务人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

7、夫妻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2、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为转移其财产,有时会故意提交其在婚姻期间举债的证据,以证明夫妻之间有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以分割获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3、对于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发生争议时,谁承担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是适用的,但在实践中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如夫妻一方对外的债务,如果他不想给另一方知晓或者与他人合谋故意“制造”债务给另一方,另一方如何去举证?而且,即使夫妻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

8、有,夫妻一方为了“制造”债务给另一方。特别是感情不好、濒临婚姻破产线的夫妻们,如果夫妻一方故意给另一方“制造”债务,另一方能如何防范?即一方主张债务存在,而对方则主张该债务已经偿还,对于该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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