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代大学生考试作弊问题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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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当代大学生考试作弊问题的原因及对策分析1、相关定义1.1、核心概念界定1、失范:失范根据主体的不同,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社会的价值与规范体系产生紊乱而导致功能丧失,无法指导与约束社会成员的思想与行为,使整个社会秩序呈现无序化状态,即社会解组;另一方面也是指社会成员违背主导的社会规范的行为,即越轨。一前者是通过宏观的结构层面,后者则是通过微观的个体层面对失范进行解读的。社会解组是个体失范行为产生的宏观社会背景,而失范行为的产生则是社会解组的外在表现形式。2、作弊:《汉语大词典》对作弊的解释是:作弊,指用欺骗的手法去做违背制度或规定的事情。

2、”弊”解释为欺诈蒙骗的行为。这一概念包含三层意义:一是在行为方式上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是行为主体的有意行为,作弊者在作弊时往往带有明确的日的;二是行为的结果是违背社会行为规范的,这一行为必将对社会、对他人产生一定的影响;三是作弊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根据所违背规则、规范的范畴不同,作弊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别,如经济作弊、政治作弊、文化作弊,而考试作弊是文化作弊中的一种。3、考试作弊:指的是在测试和甄别人的身心各个方面的活动中使用欺骗手法,违背了规则、规范的行为。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大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③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④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⑦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⑧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⑨其他作弊行为。①本研究的考试作弊特指发生在在校大学生群体中的、在各类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违背规则、规范的欺骗行为,作弊的实质是一

4、种欺骗行为。1.2、考试作弊罪的定义考试作弊罪并不宜处罚所有的考试作弊的行为,因为刑法的基本属性谦抑性表明,刑法是在其他法律规范调整无效的情况下才会运用。在考试作弊问题上首先由现有的行政法规、校纪校规的运用,只有在考试作弊的行为情节严重达到刑法要追究其责任的时候,才会适用刑法。这也保障了刑法的权威性以及刑法的严肃性,避免对于所有可以想象到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为犯罪,都由刑法处罚。考试作弊罪,是指在考试中有伪造、篡改、夹带、抄袭、换卷、故意毁坏试卷、盗窃试卷、替考等弄虚作假的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指参加考试的人员有上述考试作弊行为或

5、者相类似的作弊行为,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影响的。本罪的”考试中”作扩大解释,指开考前至考试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考试作弊罪的设立,其意义在于:第一、罪刑法定克服了在处罚考试作弊方面的随意性和推定性;第二、有了考试作弊罪,仅处罚法律规定的作弊行为,不宜对其进行扩大适用到考试作弊行为以外其他方面的情形;第三、及时有效的处罚在考试中出现的考试作弊行为。1.3、原因的概念——对价《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契约或约定之债的一般规定第四节即是关于原因的规定,第1131条”无原因之债,或者基于错误原因或不法原因之债,不发生任何效力”。在法国,原因包括客观原因和主观原

6、因,客观原因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契约的直接目的,在双务合同中,每一缔约当事人的债务的原因即在其考虑”应由对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债务”之中,29即对价,例如买卖合同的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互相给付的对价。主观原因主要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原因为法律禁止、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时,为不法原因,同样导致合同无效。而在德国,原因并未成为立法上契约成立生效的要件,学理认为”一方使另一方承担义务,是一个在其本身承担的义务之外,但根据法律行为的内容为每一个行为人所明确期待的、其他的法律效果。应把行为人在从事法律行为时根据该行为的内容所期待的、超出其本人承担的义务

7、的、其它的法律效果视作承担义务的原因。”30可见,德国民法中的原因相当于法国民法中的客观原因,指订立契约的对价。而在罗马法,当事人双方的意思合致不能取得强制执行的效力,法律不会干预强迫履行诺言,只有附加一个”债”才可以请求履行。31要式契约之所以属于市民法的范畴,是因为这些合同的”形式”为市民法所规定的”固有程式”。在要式口约中,合意仅仅使其产生自然法债,”程式”才使它产生市民法债。32而后来被称为无名契约的协议,若具备已为的给付这一”原因”,亦能获得市民法上的诉权。因此,在罗马法上,除有名契约外,那些不属于有名契约的协议只要具备原因(已为的

8、给付)即能成为所谓的无名契约而产生市民法债,如果不存在原因,这些协29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下)》,法律出版社05年版,第824页。30[德]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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