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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历史与现状2008年3月第25卷第2期云南民族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YunnanNationalitiesUniversityVo1.25.No.2Mal?.2008【民族社会学】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历史与现状侯斌(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摘要:少数民族习惯法发挥作用的鼎盛时期在中华人民共国和成立前.后来,随着民族地区社会的变迁和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民族习惯法已经逐步被国家制定法所取代,丧失了以前的强大功能.我们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民族习惯法的历史状态
2、,当前存在的形式,发挥的作用,社会各界对民族习惯法的态度,以及民族习惯法的未来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企图揭示民族习惯法在国家制定法的强大压力下的生存状态及前景.关键词: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生存状态【中图分类号】C91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67X(2008)02—0038—06近年来,在发掘法治"本土资源"的观念影响下,法学研究领域对民问法,习惯法的研究成为热点.综观当前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大多还停留在对习惯法的整理和案件资料的汇集上,对当前习惯法的存在状态,实际作用,民族群众
3、的真实诉求,基层政府及司法机关的态度等习惯法生存状态问题的调查和研究却较为稀缺.但是对习惯法生存状态的研究却直接关系到在以制定法为标志,强调法律权威性和法制统一性的当今中国的法制空问中,习惯法究竟有没有其生存空间或者存在的必要,同时,我们对习惯法的研究有没有价值的问题.为此,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现实状况和未来发展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对习惯法研究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参考.一,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历史状态历史上,少数民族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一整套自己的处理内部纠纷,维护地方秩序的习惯法.内容涵盖刑事犯罪
4、,民事纠纷,婚姻家庭,公共利益管理等方方面面,并且有相对比较完整的体系和相对固定的形式.习惯法在长期的历史时期里,在规范人们行为,解决纠纷,维护民族地方社会秩序和稳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时代的变迁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环境的改变,以及国家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行,习惯法在民族地区已经逐渐丧失其强大功能.少数民族习惯法一般都经历了由强盛到衰落的演变,其过程基本可以分为如下三个阶段:(一)1949年前习惯法发挥作用的鼎盛时期从历史来看,由于中央王朝的法律不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又地处偏远,相对封闭,再加上少数民族文
5、化的具有独特性,国家法律或权力很难及于民族地区.为此,中央王朝治理民族地区普遍采用"以夷治夷"的政策,这就促使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这些习惯法成为解决民族地区各种纠纷的主要依据,起到了维护本民族,本地区社会秩序的作用.习惯法内容涵盖广泛,涉及对犯罪的处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以及公共事务的管理等.以四川省阿坝州藏,羌民族习惯法为例,在刑事方面,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一般由本村寨自行处理,处罚的方式有罚钱,罚粮或酒,"游村"等.对于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杀人,放火等的处理一般由头人
6、或土司来处理.杀人的一般要偿命,同时还可能被施以挖眼,剁手,"钉门神","活刮"等残忍的肉体刑罚.同时,在藏族习惯法中较广泛地运用"赔命价"制度解决刑事案件;在民事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方面,一般依照习惯法,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但在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上表现出男女不平等;在公共利益管理方面,习惯法有许多关于不参与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损坏公共设施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在运用习惯法处理纠纷中,调解是相当重要的手段,而且宗教起了相当大的作用,赌咒盟誓等行为在纠纷解决中较为常见.【收稿日期】2007—10—09【作者简介】侯
7、斌(1972一),男(羌族),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一38—第2期侯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历史与现状在鼎盛时期,习惯法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保障.其强制力大致来源于三个方面:首先,在民族村寨依据习惯法给予某人处罚或调解纠纷中,如果相关人员拒绝接受处罚或拒绝给付的,村寨的长者或族长可以派人强迫其接受处罚或者通过强行"抄家",拉牛,拉羊等方式强制执行.其次,更高一层次的强制力就是头人或土司的力量.尤其是土司,在民族地区的管理中,土司应该是除政府外最重要的地方势力了.在土司的官寨里,一般都设有牢房和刑具,并
8、有自己的武装,这些都是保证习惯法执行的重要强制手段.再有就是寺院的强制力,在一些民族地区,习惯法与宗教法,寺院法等结合,由寺院强制力保证实施.
9、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20世纪80年代以前,习惯法从形式上迅速消亡时期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以空前的规模和深度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渗透和绝对控制j,民族地区也不例外.随着民族地区新政权的建立,习惯法被作为"旧现象"与土司制度等"旧势力"一同被彻底否定和坚决取缔.原有的作为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