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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86号上诉人
2、(原审被告):西藏吉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扎基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民,该公司董事长。11 委托代理人:昌孝润,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廓东路103号。 负责人:扎西平措,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玛,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忠,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市华鼎现代农业景观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大中村。 法定代表人:黄秀琴,该
3、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和勇,该公司财务经理。上诉人西藏吉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原审被告重庆市华鼎现代农业景观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藏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庆宝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1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8月6日,农行
4、西藏分行营业部与吉庆公司和华鼎公司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向吉庆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二年,年利率为5.94%,按季结息;因吉庆公司违约致使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吉庆公司应当承担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合同》约定,华鼎公司以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中坝“现代农业示范区”土地使用权为该2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2003年8月6日,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与吉庆公司和华鼎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协
5、议约定将借款展期一年,即2003年8月6日至2004年8月6日。 2003年12月22日,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与吉庆公司和华鼎公司再次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向吉庆公司贷款27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3.33%,按季结息;因吉庆公司违约致使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吉庆公司应当承担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合同》约定,华鼎公司以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中坝“现代农业示范区”土地使用权为该2700万元
6、贷款提供担保。 另查明,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西藏自治区司法厅于2002年12月30日联合下发了《西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该标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收费确定了标准,即: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在2%~2.5%之间取费。11 上述两笔贷款共计4700万元到期后,吉庆公司未予偿还。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于2005年2月28日诉至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吉庆公司偿还所借款项47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逾期利息等,并承担其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及诉讼费等;华鼎公司以抵押的财产为上述债务和
7、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于2005年3月1日向该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于2005年3月8日作出(2005)藏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吉庆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火车南站街道办事处棕树村8组的川国用(2000)字第00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14266.05平方米的土地予以查封。 该案一审审理期间,吉庆公司分别于2005年5月24日、2005年6月3日归还了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11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与吉庆公司、华鼎公司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8、系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请求依法判令吉庆公司偿还49309369.91元及华鼎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吉庆公司和华鼎公司亦承认该债务额,该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认为原告的律师费未实际支付的抗辩,该院认为,律师费在《借款合同》中已明确进行了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吉庆公司的违约行为,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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