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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等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郑州市电通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等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州市电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继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建兴,郑州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负责人:任增祥,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志勇,河南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国栋,河南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市亚力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汝良,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郑州市电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
2、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及原审被告郑州市亚力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豫法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贵祥、代理审判员王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5年7月28日,郑州市亚力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力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分行南阳路支行(以下简称南阳路支行)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最高贷款限额为850万元,借款期限为1995年7月28日至1999年7月28日,月利率12.06‰,每月25日缴息;亚力公司以其名
3、下位于郑州市铭功路259号(以下简称259号)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及所占土地作借款抵押。该合同签订后,双方于1996年1月9日在郑州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处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包括42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4053.97平方米房屋。随后,南阳路支行在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分次向亚力公司发放了贷款,亚力公司虽偿还了部分贷款,但尚有六笔贷款未偿还,该六笔贷款分别为:1997年6月12日至1998年3月12日贷款440万元,月息9.24‰;1997年8月5日至1998年8月6日贷款31.4万元,月息9.24‰;1997年8月28日至1998年6月2
4、8日贷款50万元,月息9.24‰。;1997年10月30日至1998年8月30日贷款50万元,月息7.92‰;1997年12月29日至1998年10月29日贷款30万元,月息7.92‰;1998年5月29日至1998年11月29日贷款108.6万元,月息7.62‰。 在上述房地产贷款抵押合同履行期间,亚力公司于1995年9月29日与郑州市电通公司(以下简称电通公司)签订联建协议,与本案有关的主要内容为:亚力公司投入其位于259号的全部房地产,作联建之用。电通公司投入联建资金,联建的综合楼及商住楼建成后,电通公司保证亚力公司分得综合楼7000平方米、商住楼400平方米,在
5、拆迁时电通公司支付拆迁费1000万元,分两期付给亚力公司,第一期付700万元,第二期付300万元。1996年1月18日及1997年1月3日,双方又分别签订两份补充协议,约定了付款时间及土地转让手续的办理等事项。联建协议签订后,双方在河南省郑州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时,亚力公司向该公证处称其位于259号的房地产未设定抵押,没有争议。电通公司基于与亚力公司签订的联建协议及转让协议,于1996年3月12日与郑州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了位于25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电通公司在向有关部门领取了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始对259号的房屋
6、进行拆除。南阳路支行发现亚力公司抵押的房产被拆除后,与亚力公司、电通公司交涉未果,遂于1998年9月16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亚力公司偿还710万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或以259号房产及所占土地抵偿所欠贷款。在南阳路支行提起诉讼时,亚力公司所抵押的259号的房屋已拆除完毕,电通公司与亚力公司联建的商住楼及综合楼已竣工。在本案一审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南阳路支行的请求,追加电通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阳路支行与亚力公司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不违背国家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南阳路支行按
7、约定发放了贷款,亚力公司应如期清偿本息,其未按约履行,应承担偿还710万元本息、利息及滞纳金的责任。亚力公司与南阳路支行签订的抵押协议已办理登记,亚力公司未通知南阳路支行也未告知受让人电通公司而将抵押物转让,致使南阳路支行行使抵押权受到障碍,侵犯了南阳路支行的合法权利,亚力公司应对南阳路支行的抵押权变现不能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起诉时还款期限未到问题,因亚力公司将抵押物用于与他人联建,侵害了南阳路支行的抵押权利,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亚力公司的违约行为通过诉讼实现权利是正当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亚力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虽然电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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