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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9
《鼎煌木业公司与中建三局装饰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施》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鼎煌木业公司与中建三局装饰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施工企业如何防范与化解工程转包的法律风险【要点提示】工程转包为法律所禁止,但实践中仍屡见不鲜。本文以一起因工程转包引起的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为例,探讨了律师如何代理该类案件,以及施工企业应该如何防范与化解工程转包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一、基本案情2009年7月初,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龙禧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下称“中建三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龙禧公司将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内的福朋酒店2号楼装饰及机电安装工程发包给中建三局,
2、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价款为10,459,702元,开工日期为2009年7月21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10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00天。2009年8月20日,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建三局上海分公司”)与南京昊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下称“昊华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将上述装饰及机电安装工程全部承包给昊华公司施工;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款、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均与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相同,工程款支付方式为中建三局上海分公司收到龙禧公司的相应工程款后再支付给昊华公司
3、,中建三局上海分公司向昊华公司收取竣工结算价3%的管理费,税金由中建三局上海分公司代扣代缴。2009年8月21日,昊华公司与不具备工程专业分包资质的上海鼎煌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鼎煌公司”)签订《木饰面、固定家具制作、安装合同》一份,约定昊华公司将其承接的上述工程中的木饰面、固定家具的制作、安装工程承包给鼎煌公司。《木饰面、固定家具制作、安装合同》还约定了质量验收、工期、价款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内容。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木饰面、固定家具制作、安装合同》签订以后,各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4、涉案工程于2009年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给发包人龙禧公司使用。2011年1月,受龙禧公司和中建三局的委托,浙江中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出具审定书,认定工程结算价为12,660,453元,龙禧公司和中建三局予以认可。2011年3月,昊华公司与鼎煌公司签订结算单,确认双方的工程结算价为2,511,937.78元,昊华公司尚欠鼎煌公司1,711,937.78元。因昊华公司迟迟不支付工程欠款,2013年8月,鼎煌公司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昊华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中建三局上海分公司、
5、中建三局、龙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10月,中建三局、中建三局上海分公司委托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的周吉高律师、杨德广律师作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以抗辩原告鼎煌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诉讼策略(一)对案件的法律分析从上述基本案情可知,中建三局上海分公司以中建三局的名义从龙禧公司承接了涉案工程以后,又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了昊华公司,昊华公司又将涉案工程中的木饰面、固定家具制作及安装工程分包给了鼎煌公司。因工程转包违法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中建三局上海分公司与昊华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因鼎煌木业不具工程专业分包资质,故
6、昊华公司与鼎煌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而无效。尽管转包合同无效,但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昊华公司有权参照合同约定向中建三局上海分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同理,尽管分包合同无效,鼎煌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参照合同约定向昊华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也就是说,鼎煌公司要求昊华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具有请求权基础。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发包人须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
7、任,因此,鼎煌公司要求龙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具有请求权基础。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转包人是否需要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鼎煌公司要求中建三局、中建三局上海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应诉抗辩思路1.将鼎煌公司要求中建三局、中建三局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具有请求权基础,作为首要抗辩理由。通过以上对案件的法律分析可知,原告鼎煌公司要求中建三局、中建三局上海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代理律师将鼎煌公司要求中建三局、中建三局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具有请
8、求权基础,作为首要抗辩理由,在答辩状中首先予以阐明。2.为防止审理法院参照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要求转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也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及时向审理法院提供中建三局上海分公司不欠付昊华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证据。尽管原告鼎煌公司要求中建三局、中建三局上海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中建三局上海分公司仍须及时向审理法院提供中建三局上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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